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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止于贪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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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4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责任止于贪欲(转)



      提及公司董事的义务,主要有两项,一是诚信义务,一是勤勉义务。诚信义务,又称忠实义务,主要是忠实于股东、公司,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欺不瞒,其行为表现方式主要是不作为,因此又被称为消极义务。勤勉义务,是指勤勉尽责,完成工作,不疏忽不懈怠,其行为表现方式主要是作为,因此又被称为积极义务。
     律师的职业伦理及规则也有很多。梳理起来,其实也就这两项,诚信义务,勤勉义务,与董事的义务如出一辙。董事义务与律师伦理的雷同很好理解,因为都属于信托义务的具体化和类型化。其根源在信托那。
     关于诚信义务,讲得已经很多了,很多为社会所诟病的职业状况也都出自于此。
     我想说的是勤勉义务。律师应该勤勉尽责,这没错。对法律尽责,对案件尽责,对委托人尽责,这都没错。但是,尽责是不是一定要用成败来判断,成王败寇,尽责是不是一定意味着为了成败不择手段,如果这样想这样做,我们所谓的责任就转向了反面,它的名字叫贪欲与邪恶。
     游戏中能与律师这份工作相比较的,我以为是围棋。围棋是胜负师,不胜则负,平局的很少。打官司也是这样,不胜则败,平局的也少。当然,最近几年随着大兴调解之风,平局的比过去多了一些,但这并没改变主流。
     委托人要结果,律师求胜败,这都没什么问题。有问题的是,律师如果将成败作为自己的尽责的标准,那么,实在是责任难以承受之重。我反复说过叔本华的一句名言,你可以做你想做的,但不能要你想要的。如果以成败来定义责任,这句话就被修正为,我不仅做我想做的,还要我想要的。这样的想法太过疯狂,这样的人,要么是上帝,要么是疯子,而不是律师。律师在接受委托时有一项基本的义务,叫提示法律风险。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尽管你做了你想做也能做的,但是法律未必会给你想要的。这就是风险。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有一个基本理论,“法律预测“,意思是说,律师预测法官,法官预测法律。既然是预测,有测准的,也有测不准的,这就是风险所在。我的意思很明白,律师的责任是行为责任,而不是结果责任。
      当成败不仅与律师的责任相联系,而且与律师的收入相联系时,一方面是虚妄的道德压力,一方面是现实的利益刺激,此时,律师由天使到魔鬼仅有一步之遥。为了目的,为了结果,为了成败,他会不择手段,由贪到恶。
      在我看来,那些我们眼中的“恶人”都是痛苦的人。因为他们走不出自己很狭隘的“个体理念”,走入到我们的“共同理念”之中来。这也是叔本华说的。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b0a8e20100jxt4.html) - 责任止于贪欲_赵英彬_新浪博客
发表于 2010-6-25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拜读,欣赏。
发表于 2010-6-27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说得不错,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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