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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就取得物权,登记名下后,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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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3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转继承后,是否转化成了兄妹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不要求兄妹的配偶来签字吗?姚某单身多年,父亲在之前去世,有母亲、一个哥哥、一个妹妹。
姚某于2000年60岁时因病去世,当时,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母亲一人。
2003年死者姚某的大哥把姚某名下的房产卖给了刘某,双方签订了买卖房产协议。但是,没有过户。
2005年姚某母亲去世。现在,买房子的刘某来公证处咨询怎样可以过户。
于是,公证员告知先办继承,再办确认买卖协议公证。
首先办理姚某哥哥、妹妹转继承公证,兄妹两人共同继承房产。没有去房产所办理继承登记。
然后,在办理兄妹两人与买房子的刘某确认协议公证时,我们认为:既然已经继承了,就转化为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了。于是要求妹妹的丈夫到场在协议上签字时,妹妹的丈夫不同意签字。
问:在这个阶段,是否转化成了兄妹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不要求兄妹的配偶来签字吗?







答: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物权法》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告知当事人先办理继承的物权登记手续,再办理买卖手续。


发表于 2010-6-23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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