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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 某城镇人员刘某购买了城关镇某村村民姚某的房屋三间,价款17000元。
现在,这个村要拆迁,原来的卖主刘某找到了现在住着的买主姚某,说:有规定,农村的房子,不许卖给外村的人。咱们的买卖合同无效,你把房子退给我吧,我把原来收的房款也退给你。姚某不同意。
为此,卖主刘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双方返还财产。法院强制执行要查封房子时,买主姚某激烈反抗。执行法官就调解:跟卖主刘某说:你还按原价17000元退房款,不公平,现在,房子都涨价了。
最后,卖主刘某与买主姚某达成了协议:刘某退款11万元予以补偿。她把款交给了执行法官保管,等买主姚某十天内搬走后,执行法官再把款项交给姚某。
至此,纠纷解决,我认为这样还算公平:卖主刘某的反悔,违反诚信,应当按照现价赔偿买主的损失。合同无效,买主姚某应当交还房屋。
现在,城中村改造,此类纠纷应当未雨绸缪啊,晴天带伞又何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