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足球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足联”或“FIFA”)于1904年在巴黎成立,现为依据瑞士民法典设立的非赢利性组织。FIFA由全球203个国家的足球协会组成,是世界足球的管理机构。FIFA负责发起和组织多项世界足球赛事,特别是四年一度的世界杯(WORLD CUP)足球赛。为世界杯足球赛这一世界上最有影响力的体育赛事的发起人,一贯高度重视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并在该赛事超速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FIFA对“FIFA”、“世界杯(WORLD CUP)”、“FIFA 世界杯”、历届世界杯赛事名称(如“FRANCE98”)、官方徽章、官方吉祥物和 FIFA世界杯奖品等,均在世界上许多地区注册了大量商标,以切实维护其知识产权。
早在1974年世界杯前,FIFA与阿迪达斯公司创始人阿道夫之子赫斯特戴斯勒就签定了协议,授权赫斯特经营的国际体育与休闲公司(以下简称“ISL”)为FIFA的独家营销代理,并负责对FIFA知识产权的保护。FIFA通过其市场开发授权活动(实际即为知识产权的许可)不仅极大推广了FIFA的影响,而且创造出了巨大的商机,FIFA也获得了相当可观的收入。例如1994年的FIFA世界杯,仅仅依靠零售业便实现了5亿5 000万美元的收入,而1998年FIFA世界杯更是获取了12亿美元收入。
国际足联的上述做法,与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OC)如出一辙。实践有力证明,对于任何体育赛事的成功举办与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是不可或缺的,而且是极为关键的环节。
当世界于上世纪末进入网络时代后,FIFA又毫不犹豫地将其知识产权保护延伸到虚拟世界。当国际域名管理组织(ICANN)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99年底推出国际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后不久,FIFA就与ISL联手,先后就20个国际域名提起了5件国际域名仲裁申请,并赢得了其中的18个域名。
如:由FIFA发起、韩国和日本联合主办的2002年世界杯足球赛是首次在欧美以外地区进行的世界杯足球赛,并引发了亚洲和世界公众与媒体的极大关注。FIFA分别在瑞士、日本、韩国和国际等注册了含有“2002”、 “WORLD CUP”、“FIFA”、“KOREA”和“JAPAN”组合的多项注册商标。FIFA在全球使用“WORLD CUP”标识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并获得了极高的声誉。FIFA还通过“fifa.org”和“fifa.com”网站持续发布信息以推广世界杯赛事。ISL是人FIFA的独家营销代理,负责对FIFA知识产权,特别是世界杯标识和其他财产的商业化使用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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