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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4月1日前事实收养经过公证的,可以落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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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3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收养孩子15年,至今办不下户口来(转)

      今天早上一上班,领导就转给我一个单子,是市民服务热线转过来的,反应的是一位赵女士,在1995年的时候,捡到了一个小孩,她就自己私自收养了,一直没有给孩子办户口,现在孩子越来越大,面临着升学,就业,没有户口会存在很多的麻烦。他找了派出所,民政局等很多单位,都说没法解决。后来,民政局的一位同志告诉她让她到公证处去办个公证,有了公证就好解决啦。她就到了某公证处,可能是她说的不清楚,也可能是公证员没有办过这一类的公证事项,公证员告诉她不能办,就把她打发出来了。为此,她就打了市民服务热线,要求帮助她解决这个问题。
      接到这个投诉后,我首先想到去年好像是国家几个部门联合发出了一个通知,就是关于办理事实收养的有关规定。我赶紧找有关的文件,后来找到了是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出的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中第一条就是:一、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解决现存私自收养子女问题

     (一)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依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的规定,
      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像赵女士这样的情况,应该是属于第一条,问题是她如何来证明她收养的这个孩子是弃婴。为了了解有关情况,我给她打了个电话,通过了解,她是在1995年外出赶集时捡到的这个小孩,看着孩子可怜,就把她抱回家了,一直养到现在。她在捡到这个孩子以前,已经是两个孩子的妈妈了,所以说,她不符合收养法收养这个孩子的规定。但是,她现在已经把这个孩子养这么大了,不让她收养,这个孩子怎么处理那?这也是个难题。我在电话里向她讲解了公证的有关规定,公证就是一个证明行为,像她说的在那儿捡到的孩子,这个必须要有证据证明,不能光凭她自己说。我告诉她,如果她能提供出她所在的居委会和当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她当时确实捡到一个孩子并一直抚养到现在,那么,公证处就可以给她办理事实抚养公证,然后,她在拿着公证书,到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去办理有关手续。
      她听了我的解释以后,很满意,说当时接待她的公证员,根本没给她这么说,光说我们这不办这类公证,也不解释。她说,她要到当地的居委会和派出所去开证明,然后再来办理公证。
      放下电话,我想当事人因为不懂法律知识,当时捡到孩子时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形成了现在的事实收养。而国家为了解决这部分事实收养问题,专门下发了通知,并且说的很详细。作为一名公证员,就应该为当事人所想,而不应该不管不问,更不应该不向当事人解释,就以我们不办而把当事人打发走。当然,如果它提供不出有关的证据,公证员是有权利拒绝办理公证的。但是,应该向当事人解释清楚,不是我们不给你办,而是你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行,我们没法给你办,这样当事人就不会有意见了,也就不会在投诉到市民服务热线了。
发表于 2010-6-13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工作态度不端正,责任心不强
发表于 2010-6-13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一件事情两种不同的结果。缘何?版主敬业务实的精神值得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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