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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借款抵押房产,陷阱是:不登记而是办委托授权书:授权卖房和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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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2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私人借贷的风险警示
(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d758bf0100jswb.html) -_小城2009_新浪博客

      今天遇到了一个案例,是关于私人借贷方面的,我感觉这个案例里面存在一些问题,有很多是需要大家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要注意的,所以,把它写下来,能给大家一个警示,以免遇到同样的问题时,能有一个好的解决方法。
     李慧莲在报纸上看到一个能帮人贷款的广告,就打了个电话,一个叫李波的人接听电话。两个人经过交谈,商定贷款五万元,两个月还清。第一次合作双方很愉快。

     慢慢的两个人就熟悉了。李波就劝李慧莲,让她用她的房子作抵押,贷出款来给他用,他可以给她高利息。经不住李波的高息诱惑,李慧莲决定用房子作抵押贷款,然后把款在借给李波。由于李慧莲的房子是他们夫妻共同所有的,要到银行贷款很麻烦,李波就给他出主意,要她找私人借贷,把房产证押给别人。
     这样又一个人王芳就出现了。她同意借给李慧莲30万,期限是半年,如果到时不能还钱,她就有权变卖李慧莲的房产,并且要到公证处办理一个委托合同公证,李慧莲委托王芳卖房,并办理一切房产过户手续。
      这些,李慧莲都同意了。在办理公证时,李慧莲拿着自己的身份证,伪造了一份法院的离婚调解书,说她在2006年就与她丈夫离婚了,离婚时房产归她所有。为了让公证员相信,她还伪造了一个户口本,上面她丈夫一栏写着迁出。还伪造了一份民政局的离婚后没有再婚的证明。拿着这些材料,她和王芳一同来到了某公证处,用虚假的材料骗取了公证书。   
     拿到公证的委托书后,王芳将30万给了李慧莲,李慧莲接着就将这钱给了李波。可是过了没有几天,李慧莲给李波打电话,怎么也打不通,再到后来李波直接就停机了。
     她一看不好,李波可能是骗她了,如果到时找不到李波,要不回那30万钱,王芳就会直接拿着委托公证书到房管局过户,那她的房子就没有了。为了保住她的房子,她想起了在办理公证时,她提供的假材料说她离婚了,房子是她个人的,而其实她并没有离婚,她丈夫叫赵军。她就让她丈夫到公证处来要求公证处撤销她办理的委托合同公证书。同时,她也上公安局报案,要求公安局找到李波,追回被骗的钱。
       现在公证处收到赵军的撤证申请后,如何处理呢?

       如果按照公证法的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种意见认为,李慧莲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已触犯我国法律,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然后公证处再考虑撤证的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公证法的规定,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这个公证明显的是不真实的,理应撤销,并且,撤证的原因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与公证处没有关系,公证处也是被欺骗的。
      而问题是现在作为另一方的当事人王芳还不知道这件事,如果公证处撤消了该公证书,到时她在拿着公证书去过不了户,她还会反过来找公证处。现在公证处处于两难的境地。
       这个案件有很多值得怀疑的地方:

       第一,从李慧莲提供的虚假证明材料上看,她对公证处的办证流程非常的了解,据她说,这些假材料都是李波帮她弄的,看来这个李波不是只做了这一次案。他们知道公证处对什么材料去核实去,什么材料不去核实去。他为何造一份法院的假的离婚调解书,而不造一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因为,判决书要有一审和二审。从这一点上看,这是个干这一行的老手。
       第二,作为贷款人的王芳,她不要求李慧莲上房管局去办理房产抵押登记,而是要求李慧莲直接办理一个委托合同公证,如果到时李慧莲不能按时还钱,她直接就到房管局去办理过户手续,这样就可以直接把李慧莲的房子卖掉。
      原来民间以房产抵押贷款时,都是把房产证押给别人,现在有的抵押人还不上钱,直接到房管局去把原来的房产证吊销了,从新补办一个新证,让贷款人没有办法。

      第三,如果公证处以不真实、不合法撤销了该公证书,那作为贷款人的王芳,既要不回钱,也没有办法卖掉李慧莲的房子,那她的合法权益怎么保护呢?
      所以,私人借贷一定要提高警惕,特别是用房产作抵押的,一定要慎重,不能轻易相信别人。



  • 梧桐花开
  • 学习了,虽然不太懂,但是就是说,一切都要谨慎。嗯,应该是这样,私人借贷一定要提高警惕,特别是用房产作抵押的,一定要慎重,不能轻易相信别人。
    家里有个亲戚就是,把家里钱财,刚拢走就提出离婚,当初我还借给她5000呢,虽然跟她还没把关系弄僵,但跟她要钱,她光说给,但就是不给。当初看着亲戚关系,也没要个凭证。后悔啊


    博主回复:

    是啊,有的人就是这样借钱的时候说的很好,可是还钱的时候就麻烦了。你这五千元,如果没有借据,他要是有良心的人还好,如果他不想还你,你就要不回来了,法律也没法保护你的合法权益。因为,你一开始就没有想到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想想是不是很亏啊?


  • 刘凤悦真好


匿名  发表于 2011-5-17 18:03 | 来自江苏
这个案例很明显是李波坏了行业里的规矩。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按时付息,到期还本,但是不该自己的钱是一分都不会拿。民间借贷本来就是一把双刃剑,用的好,可以解决借款人的燃眉之急,但是被一些类似于李波的人利用了,就会害得借款人家破人亡。李慧莲也太容易相信人了,这件事也是对她的一个教训。公证处把关不严,难辞其咎。
这件事上李波的行为应该可以定性为诈骗。
本人从事民间借贷多年,什么样的人都遇到过,不否认行业里出了很多老鼠屎,本人对他们也是深恶痛绝。
发表于 2011-9-13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对啊!现在的人就爱钻法律的空子真的不得不多个心眼啊!适当学学法律也是不可少得。我就碰到个事差点吃亏:一般的农村房屋买卖没有房产证只有土地使用证的因此不能过户的我就买了一间这样的房子后来因我有个朋友在房管局的一打听我吓了一跳.原来这样的买卖虽然有合同但是却与国家法律冲突的【当事人因无权买卖这样的房子所以买卖合同至开始就无效很多人都不知道】一旦你买的房子拆迁或被征收国家还是只认原房东或要原房东签字你才能得到国家的补贴有些人就坐地起价敲竹杠那就白白吃了大亏了!后来我朋友建议我在买卖合同的基础上去公证处公证委托授权公证书并且是始终有效不得干预的这样一来就不用被原房东牵着鼻子走了!!我最近才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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