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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公证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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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8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卖油郎:说说公证效力

小说写完,没有负担,随便扯扯,亦是消闲。

    话说昨日,在公证群里聊天,不知怎么就聊到了公证的效力,在我看来,现在通行的观点里的公证三大效力全是扯蛋,其实公证就一个效力,即优先证据效力。

    百度了一下,原来虽然都说公证有三个效力,这三个效力的版本还是有差别的:

    没找很多,目前看到有两种,一说三个效力是:证据效力、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另一说是强势证明效力、执行效力、法定公证的法律效力。其实两说差别不大,总体来说认为公证的效力有三类:

    一、证据或者说强势证明效力

    二、执行效力

    三、法律行为成立或者法定公证的效力。

    第一种,就是我认为的公证唯一的护身符,优先证据效力,这个是所有公证能够有市场的唯一理由,也是唯一有法可依的效力。有人说,你这是说的证据保全公证吧,其实所有公证书能够被采纳无一不因为这个优先证据效力,《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了,公证过的法律行为,不用再去审查了,可以直接使用了,如委托公证,没有公证委托书就无效吗?当然不是,不过没有公证,使用对象不知道是不是事实,所以未经查证直接采纳将面临风险,但公证了的委托书,就不存在这个问题,法律规定是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

    很多群众对办继承先要公证不认可,继承公证存在的唯一理由也是因为继承公证书的优先证据效力,有了继承公证书,不管是房地局也好,银行也好,证券公司也好,工商局也好,都不用查证继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真实,可以直接认定。

    第二种,执行效力。会认为公证有执行效力是因为经公证的赋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直接当执行的依据,其实,这个观点是错的,因为公证没有权力赋予任何文书有执行效力,公证处是证明法律行为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证明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权力依据何在?

    其实所有的债权文书都有执行力,都必须执行,不过未经公证或者未经审理,不能强制执行,从表面上看,强制执行所依据的要么是法院的判决书,要么是公证书,但这里面是有区别的,我们知道,每个强制执行的公证书都必需有债务人的承诺,既愿意接受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如不表态愿意接受法院强制执行,公证处不能出具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这和法律的判决书是不一样的,法律判决书不用管你同不同意,判决生效就可以强制执行。

    所以所谓强制执行效力,其实是来源于债务人的授权,债务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授权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而只有经过公证,对这样的行为证明了,法院才能采纳,所以说来说去,仍然是公证的优先证据效力在起作用,而不是一个新的什么效力。因为很明显,如果公证有执行效力,那么何需债务人授权呢?法院接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为执行依据,是因为债务人的承诺,而不是公证处的赋权。

    第三种就更荒谬了。法律行为不可能因公证而成立,法律规定的很清楚,法律行为成立有要件,当然,有的协议上有“本协议公证之日起生效。”但这样的条款都是当事人自己选择的,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应当视为当事人自行选择的成立要件,唯一有法律规定使公证的法律行为与未公证不同的是遗嘱,继承法规定,有数份遗嘱时,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但没说遗嘱不公证就无效,所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视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仍然是优先证据效力在起作用,毕竟立遗嘱人已经去世,从何判决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公证了的遗嘱,法律规定可以直接认定,所以公证遗嘱可以优先采纳。

    (有的公证员喜欢在起草的协议上写“本协议自公证之日起生效”,表面上看是认为自己的工作很重要,其实这样做是很愚蠢的,是人为扩大办证风险,公证书只是证明文件,如果因程序问题,公证书被撤销,公证书所附的协议并不当然无效,如现在有的公证处是助理办证,如果一个协议是真实的也是合法的,只是助理办的证,那么从程序上可能会撤销公证书,但协议仍然有效,仍然要履行,可是如果你加了这一句,公证书被撤销了,协议就没生效,你说当事人会饶了你?更有荒诞的是在遗嘱上写“本遗嘱公证之日起生效。”,同志,遗嘱都是被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你公证之日起生效,被继承人没死,怎么生效?)

    至于所有公证行业自己梦想的法定公证,我看就梦醒醒吧,不可能的,原来就没有,现在更别指望。

    大家还是把这个优先证据效力抓住、把牢是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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