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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轻伤害案件,伤透了当事被害人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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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轻伤害案件被害人不好取得证据,公诉,公安不愿管;自诉,法院不受理。多少轻伤害案件,伤透了当事被害人的心?!因此说,轻伤害适用公诉比较恰当。
    第一、轻伤害不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第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公安检察机关不追究的,法院受理。反证明应当公诉;
    第三、不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此类案件,一是矛盾尖锐,对立严重,被告人不愿承认自己的加害行为。
    二是被害人处于弱势,在场的人往往慑于威势不敢或不愿作证。
    因此,要求刑诉法关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这条规定,不符合实际,应予废除。
    故公诉侦查轻伤害案件,有利于打击轻伤害犯罪,避免扯皮、诉累,还被害人以公道。
发表于 2010-5-27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拜读,心系于众,体察于民。轻伤害不轻
发表于 2010-5-27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做好人。。

避免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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