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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已婚通奸不违法,卖淫嫖娼违法,聚众淫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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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5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我国法律对性行为调整规范层次是分明的:
    一、未婚男女的同居、已婚男女的通奸不违法;
    二、卖淫嫖娼的行为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聚众淫乱、嫖宿幼女、强奸行为是犯罪行为,予以刑罚。南京副教授马某因聚众淫乱罪被判处三年半有期徒刑,其他人亦被处罚。

    希望每一个公民谨守道德和法律的底线,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获得人生的自由。
发表于 2010-5-25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发表于 2010-5-25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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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奸不违法有3个例外情形:
      1、如果明知通奸的对象是军人配偶就是属于犯罪,以破坏军婚罪处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和未满14岁的幼女通奸的,以强奸论处。
      3、自己和对方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同居、通奸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此种行为算作是事实婚姻,以重婚论。
      依我看,通奸比嫖娼危害更大,法律应予制裁。
发表于 2010-5-26 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通奸体现的一种性自由,但这种自由是被社会道德所不允许的!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
发表于 2010-5-26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楼主| 发表于 2010-5-26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回复 3# 金柳
亲爱的同仁:感谢您和大家分享讨论以下观点:

    通奸不违法有3个例外情形:
      1、如果明知通奸的对象是军人配偶就是属于犯罪,以破坏军婚罪处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和未满14岁的幼女通奸的,以强奸论处。
      3、自己和对方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同居、通奸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此种行为算作是事实婚姻,以重婚论。
      依我看,通奸比嫖娼危害更大,法律应予制裁。


      对此,我辨析的是:

      按照我们在自考婚姻家庭法教材上学的定义:通奸是指男女秘密的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同居是指男女共同生活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它们之间的一个法律区别就是:通奸是秘密的;同居是公开的。因此:

     1、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这是公开的行为。通奸不入罪,因为是秘密的,不符合破坏军婚罪的“公开同居”的要件;

     2、“和未满14周岁的幼女通奸的,以强奸论处”。说得对:即使是一次、秘密的性行为,也构成强奸罪。这是为保护幼女,刑法的特别规定。

     3、重婚罪是指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是必要共犯中的对合犯。

     婚姻法有法律婚和事实婚之分。前者是指登记婚;事实婚是指没登记。重婚只限于登记法律婚后,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先事实婚,后法律婚;以及前有事实婚,后又有事实婚不构成重婚罪。

     不构成重婚罪的还有: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的;
     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因婚后受虐待外逃重婚的,被拐卖后再婚的,由于都是受客观条件所迫,故不以重婚罪论处。

     再次感谢您和听风说话的参与,以期引起讨论。我的深层思考是以下三点:

     一、法理上,一个公民的性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不单是开放和保守,纵欲和守贞的个人问题,是掌握公权力的人对公民的私权利、私生活干预的边界问题,就是公权力究竟侵入私人领域有多大的范围。这可不是小问题,在法理上,这是关系到人的自由。自由是法的基本价值,处在价值的顶端,彰显着人类的伟大尊严。文革时,所谓的作风问题,即通奸行为,足以让当事人身败名裂。仅玉田县,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者时有所闻。

     法的基本价值还有正义、秩序、利益。正义是自由的外化,秩序是为了自由。当然,自由是有限制的,而且只能是为了自由而限制自由。


     二、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自定的法律。每个人认知它们,才能更好的把握自己。

     三、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乃至我们为法治信仰而奋斗的法律同仁,可以也应当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但是,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靠读孔子、孟子、老子以及柏拉图的理想国、法治篇,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以及亚里士多德而活着,大多数人有七情六欲、食色性也,食人间烟火。故法律和适用法律,要符合社会常理、常情和常态。

      谨此复函,置砖引玉。以期争鸣,还望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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