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3# 金柳
亲爱的同仁:感谢您和大家分享讨论以下观点:
通奸不违法有3个例外情形:
1、如果明知通奸的对象是军人配偶就是属于犯罪,以破坏军婚罪处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和未满14岁的幼女通奸的,以强奸论处。
3、自己和对方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同居、通奸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此种行为算作是事实婚姻,以重婚论。
依我看,通奸比嫖娼危害更大,法律应予制裁。
对此,我辨析的是:
按照我们在自考婚姻家庭法教材上学的定义:通奸是指男女秘密的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同居是指男女共同生活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它们之间的一个法律区别就是:通奸是秘密的;同居是公开的。因此:
1、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这是公开的行为。通奸不入罪,因为是秘密的,不符合破坏军婚罪的“公开同居”的要件;
2、“和未满14周岁的幼女通奸的,以强奸论处”。说得对:即使是一次、秘密的性行为,也构成强奸罪。这是为保护幼女,刑法的特别规定。
3、重婚罪是指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是必要共犯中的对合犯。
婚姻法有法律婚和事实婚之分。前者是指登记婚;事实婚是指没登记。重婚只限于登记法律婚后,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先事实婚,后法律婚;以及前有事实婚,后又有事实婚不构成重婚罪。
不构成重婚罪的还有: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的;
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因婚后受虐待外逃重婚的,被拐卖后再婚的,由于都是受客观条件所迫,故不以重婚罪论处。
再次感谢您和听风说话的参与,以期引起讨论。我的深层思考是以下三点:
一、法理上,一个公民的性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不单是开放和保守,纵欲和守贞的个人问题,是掌握公权力的人对公民的私权利、私生活干预的边界问题,就是公权力究竟侵入私人领域有多大的范围。这可不是小问题,在法理上,这是关系到人的自由。自由是法的基本价值,处在价值的顶端,彰显着人类的伟大尊严。文革时,所谓的作风问题,即通奸行为,足以让当事人身败名裂。仅玉田县,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者时有所闻。
法的基本价值还有正义、秩序、利益。正义是自由的外化,秩序是为了自由。当然,自由是有限制的,而且只能是为了自由而限制自由。
二、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自定的法律。每个人认知它们,才能更好的把握自己。
三、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乃至我们为法治信仰而奋斗的法律同仁,可以也应当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但是,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靠读孔子、孟子、老子以及柏拉图的理想国、法治篇,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以及亚里士多德而活着,大多数人有七情六欲、食色性也,食人间烟火。故法律和适用法律,要符合社会常理、常情和常态。
谨此复函,置砖引玉。以期争鸣,还望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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