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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继承过户的房屋还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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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5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身边百姓事:
      一位居民来电话称自己家中有四个兄弟姐妹,自己是老二。父母双亡后遗留二间楼房,当时大约价值六、七万元,大哥和妹妹都想要,大家考虑妹妹还住平房,便决定把房屋给妹妹。并于2004年经四人协商达成协议,约定将该房作价6万元卖给妹妹,由妹妹在3年内将房款支付给大家,如谁急需要用钱妹妹应及时给付。协议签订后经过公证,妹妹办理了房产证照并实际掌握了房屋。但因大哥有病索要房款发生不快。现在房价上涨,该房可以卖到八、九万元。自己认为妹妹不讲,当时说好自己住  现在要对外出卖,太便宜她了。为了阻止其卖房,已经将该房用钉子将房门钉上了。并打算将妹妹告上法庭。现在来电咨询能否打赢官司?
给您讲点法:
      来电所说的问题涉及二个方面:其一是继承。对于父母遗留的房屋所有的子女都有继承权。兄弟姐妹四人经过协商达成了协议,经过公证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表明继承已经结束。得到房屋的妹妹和其他继承人之间已经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  其他人对妹妹享有债权,妹妹应承担债务。如果妹妹不履行债务,他人可以起诉。但是,妹妹如何履行,他人不可以过多干涉。如果妹妹没有其他经济能力,就是卖房也是合法的。当然,如果其他兄弟想要将房买下,可以和妹妹协商。至于为了不让妹妹卖房将其具有所有权的房屋门钉上则不但是错误的,甚至是违法的,侵犯了他人的财产的合法所有权。妹妹自当可以自行将钉子起下。如果起诉,哥哥还要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兄妹间的纠纷应妥善解决。建议和妹妹好好谈一谈,如果妹妹理解,当时大家是照顾她而把房价作低了,现能够多卖一些钱的话,是否可以多给其他兄弟一些,但硬性强制则没有法律依据。我们认为:都是一奶同胞,为了不多的几千元钱而闹得不可开交,也不符合我们优良传统的中华民族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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