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负责同志: 在河北省的“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中,公安厅推出了“服务发展便民利民十条措施”。笔者作为一名基层公务员,对其中一条措施的合法性产生疑问,就是公民申领C本驾照可直接到车管所报考这一措施。 笔者2008年12月26日通过唐山市车管所办公电话3723299向车管所提出申请报考驾照,工作人员称要请示一下驾管科科长才能答复,告诉我过几天再打电话问一下结果。12月29日我又打通了电话,那位工作人员称已经问过科长了,唐山市不允许个人直接向车管所申请报考驾照,必须到驾校报名。于是我于12月30日向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处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2009年1月3日法制处电话告知我可以去车管所报名了,直接找黄所长联系报名事项。1月8日我找到了黄所长,他在我的驾驶员体检表上签署了“同意自报”这几个字,让我到复兴路的驾校去报名。 复兴路驾校挂着两块牌子,一块是“唐山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另一块是“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考试中心”,笔者也不知道到底该找学校报名还是该找考试中心报名。经过询问,被告知要先找谭主任。下午2点我找到谭主任,他给了我一份《自报学员审批表》,然后告诉我可以到窗口去报名了。到了窗口,交了相关材料,工作人员告诉我交1080元考试费用,包括车管所795元、结业证150元、红十字会100元、书费20元、特快传递费15元。我首先提出书我有,不想再买了,工作人员称必须买书;我又提出结业证150元、红十字会100元不交是否可以,工作人员称不交就不能报名。无奈我只好交齐了1080元。工作人员只给我开出两张票据,一张是只盖有“唐山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写有“代收结业证150元”字样;另一张是“河北省唐山市特快专递邮件收费发票”,金额为15元。我问工作人员为什么只给我165元的票据,工作人员称其他票据以后会开给你。回来后我对以上收费疑问重重,我查看了《行政许可法》,其中第58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必须要有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据,于是2月26日我再次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车管所退回违法收费,现在正等着复议结果。 在省公安厅的便民利民措施中,我看到直考驾照措施只在石家庄、保定、邯郸、衡水四个地区“试点”,效果好才会在全省推行。笔者作为一名法律部门的公务员,认为公安厅上述做法本质上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首先,“法无禁止即自由”,这是对公民权利的最生动、最全面的概括,既然法律、法规和规章均未禁止公民直考驾照,那么公民对于考取驾照的学习方式就具有选择权,公安机关如果对此横加干涉就是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行政行为。其次,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是有限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授权。省公安厅将自己的有限权力扩大化,在无法律授权的情况下禁止公民直接报考,与依法行政理念背道而驰。我们提出要建设服务型政府,提出“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那么到底怎样才能真正为人民服好务呢?笔者认为首先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权利,对于每一位公民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行政机关应该提供尽可能大的便利,而不是设置障碍或进行阻挠。现在如果“试点”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公民向车管所提出直考驾照,车管所难道就可以不提供便民利民措施吗?答案明显是否定的。 综上,笔者认为允许直考驾照不宜作为在前述四个地区“试点”的便民利民措施,充其量只是上述四个地区停止了该项违法行政行为,而省内其他地区仍在继续着该项违法行政行为。在《行政许可法》第54条二款(行政机关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尚未修改的情况下,河北省公安厅根本无权搞此种“试点”,只要公民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的报考条件,公安机关必须受理报名。直考还是到驾校培训,二者到底哪种途径对人民群众更有利,人民群众会做出选择,而且最终也只能由人民群众来做出选择。 笔者建议省政府叫停公安厅该项措施,并责成公安机关在全省车管所设立报考驾照自报窗口,提供名副其实的便民利民措施。 作者姓名:王起
电话:13231590706
邮箱:wangqi.66668888@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