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我局公证处正是依据公证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办理这次北大洼房屋拆迁公证事项的。
去年以来,玉田县拆迁办、唐山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北大洼房屋拆迁相关事项先后向我局公证处申请公证,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行为、抽取评估单位、送达评估报告及有关通知等法律文书进行现场监督和证据保全公证。
特别是在行政强制拆除房屋前,公证人员对房屋现状和物品进行录像和现场记录,采取多种手段对证据进行固定和记录。这里向大家说明的是:按照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这说明公证的证据效力高于其它证据。
在办理本项公证工作中,我们坚持依照法定程序办证,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