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午,从山西王家岭煤矿传来好消息,100余名被困八天八夜的矿工获救。我们在为获救矿工感到高兴的同时,也应该反思一下不断发生的矿难后面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现摘编一篇关于对矿难法律思考的文章,供大家欣赏。
由矿难引发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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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瓦斯爆炸”、“特大伤亡事故”……我们频频可以从电视、报纸中读到这样赫然醒目的字眼。当我们为看到那一幕幕刺目锥心的画面而忧心的同时,更要从法律的视角,深深思索隐藏在其背后的社会隐患及法律问题。
一、对国家劳动者权利保障的思考 工伤事故具有严重性、不可避免性。所以,单纯的去追究某一个社会主体的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国家对此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跨入21世纪,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下,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进程速度越来越快,经济增长形势迅猛,矿产资源开采业也为国家积累着一笔重要的财富。而与此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职业风险。这就决定了中国必须要有健全的、科学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是煤矿业顺利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宪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应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也就是说,劳动者享受安全的生产权利。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但宪法毕竟是不明细的,这就需要其他部门法律要坚持秉承宪法的原则与精神,加以细化与充实。而目前国家机关对安全生产权利的法律规定并不具体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虽然都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但对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权利以及侵害其权利后业主应负的具体法律责任却笔墨甚少。这就造成劳动者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朦胧模糊,煤矿业主也不能够切实约束自己的行为,行政局管人员在进行查处时也会于法无据,束手无策。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法律的欠缺,国家立法机关不容小视,必须施以重拳。 二、对行政机关严格执法的思考 我国的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执法的主体。我国宪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国务院的职权:“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这表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做到“执法必严”。行政执法人员对煤矿企业有安全检查的责任,但在实际实施中往往出现执法不严的情况,甚至于与不法业主相互各取所需,我行我素的玩忽职守的行为。 另外,我国检查机关的煤矿监察手段匮乏,监察人员与经费短缺的问题也尚未得到妥善解决,致使国家监察难履其职。 执法拳头的羸弱,让我们不得不深思法的运行及法的效率。当法律相对较完善的时候,并非天下太平,安康盛事,因为实际的操作失误,合理完善的法律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面对矿难的死伤者,执法人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执法必严”这四个字的千金含义。 三、对煤矿业主责任与义务的思考 山西、黑龙江、云南等地区煤炭资源丰富,开发矿产资源无疑成为这些地区财富的主要来源,许多业主对《安全生产法》于视无睹,在利益的驱动下非法开采煤矿,而这些煤矿不仅没有国家批准,而且规模小,设施简陋,安全性差,这必将会带来一些不可挽回的损失。他们根本不考虑劳动者的生命安全问题,甚至一些煤矿业主与劳动者签订“生死合同”,以貌似合法视为非法的手段剥夺矿工的合法权益。 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就业。而实际的许多情况是,不法煤矿业主由于缺乏资金以及利益熏心,根本不考虑安全生产隐患,安排劳动者上岗培训,致使不懂得安全操作技术的矿工下井工作,带来不必要的生命财产损失。这些都有悖于其责任与义务,并严重触犯了法律。 另有一些煤矿企业,他们的规章仅仅只是一种无用的符号,挂在墙上,写在条文里,而未曾真正的严格实施过。不难想象,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必将引致不可预量恶果。 现代社会,人的生命最宝贵的。每个人的生命、人生只有一次,而不法业主却为了追金逐利轻视他人的宝贵生命,这不是一种缺失了人性的价值观吗?马克思说:“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而没有了生命,由谁来建造人类未来之路呢?2008年鹤岗富华煤矿矿难31人遇难,同年鹤岗泰源煤矿矿难13人遇难,2005年黑龙江省,七台河矿难中171人的生命被无情吞噬,2004年10月20日河南大平煤矿瓦斯爆炸事故伤亡148人……我国煤矿的特大伤亡事故的频发性、严重性震惊中外。无数生灵葬身于矿井之下,这不能不唤起我们对生命的怜惜与珍视,对生命价值的尊重,还有对不法业主恶劣行为、扭曲价值观的坚决且严厉的批判。 四、对社会监督的思考 社会监督,是规范煤矿业主行为,减少违犯罪,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我国实施的是工会、媒体、社区和公民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是所有中国公民的共同家园,每个人都希望我们的家园能够幸福美好,因此每一位公民都对社会负有一份重要的责任。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的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所以当看到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徇私舞弊、有悖法律的时候,需要公民勇敢的站出来,行使自己的权利。若工会、媒体、社区各行其责,公民积极广泛参与监督,相信所有的监督力量团结起来,矿难事故的整治必定将会有很大的改观,但这还需要我们更加努力地去实现。 五、对矿工合法权益保障的思考 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在生产力越来越发达,法制越来越完善的今天,更需要我们去关注生命权的维护。 煤矿工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一般都是来自乡村的农民,他们家境贫寒,文化程度较低,在社会中的地位也较低下,并且他们往往受到城市文化的排斥,出于生存的压力,他们不得已去从事这种危险性较高的下井工作。然而他们的生命安全却被业主无情的忽视掉了,被国家执法机关在不经意间抹煞了,留给他们的却是生命的消逝,是社会的不公,是家庭的悲惨与沉重负担。 这并不是在矿工遇难后,简单的一句“遇难家属情绪稳定”所能释怀的。矿工也是社会主义建设者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没有他们就没有我们如今所能利用的能源资源,就不会有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就不会有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快速前进。矿工们作为劳动者,本可以在完备的国家的保障下,在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的监督下,在企业业主真心诚意的安全生产责任义务的履行下,为社会创造出更多的财富,然而他们的生命却在瓦斯爆炸、矿井坍塌的不安全生产环境中毁于一旦。这对我们的社会是多么大的损失! 六、后记 矿难的整治仍需一段艰苦卓绝的努力,需要一段漫长的调整过程。我们看到国家与政府正倾注大量的精力着力解决矿难问题,相信国家和政府总有一天会交给人民一份满意的答复。社会在不断前进,法治的社会化会更加广泛,会更加深入人心。国家关注矿难的眼睛永不疲惫,而真理必定会划破黑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