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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业务001】卖方卖房未收全款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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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1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第一部分
合同类
001 卖方如何防范买方不办理交易房产抵押登记的风险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产交易合同,甲方把自己所有的房产以50万元卖给乙方。乙方首付20万元,余款银行按揭。双方未经过房屋交易中介就走完了房管局的产权交易过户登记程序,乙方已经拿到了新房产权证。如果一方不守诚信,把房产卖掉了怎么办?因为,乙方虽然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到款协议,乙方也必须在拿到了新证后才能去办理抵押登记。之后,银行才能发放贷款并根据协议将该笔款项划转到甲方的账户上。这时,乙方不去办理抵押登记,不去银行贷款,银行就不能凭抵押贷款协议追究借款人(借款人)的责任。因为,贷款合同属实践性合同(?)。我们也知道,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也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请问:如果甲、乙双方在房产交易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甲方配合乙方办理房产交易过户登记手续,但乙方不得:
    1、在未履行完抵押贷款并向甲方支付完余款前,
    2、或在未向甲方支付完余款前,领取新的房产所有权证。”
    在这样的约定的前提下,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应该尊重交易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启动行政程序,把乙方的房屋产权所有权证移交抵押登记部门,或在双方都到场签字确认乙方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前提下,才向乙方颁发房屋产权所有权证,以促成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答复:卖主在未收到大部分房款的情况下,将交易房产过户给买主,由买主抵押该房产向银行借款,以所借款偿还剩余购房款。
    这种交易模式中,买主有不付余款的可能,房产也可能在过户后受到买主其他债权人的追索;一旦房屋再次易主,情况将非常复杂。
    卖主可能面临房屋易手,同时又不能全额得到购房款的情况。这是卖主的法律无知和侥幸的必然结果。事实上,这也是为何在多数大陆法国家,房屋买卖的交易程序,特别是付款和过户,由公证人统治,在普通法国家,由律师操纵的原因之一。你的设想,不符合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的规定,不符合不动产登记的原则:登记申请书不得附加条件,也不符合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定位和职权范围。









发表于 2010-3-11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学习了。。

俺买 二套房 时 一定看好了。。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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