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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爱情》PK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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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0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赵本山的《乡村爱情故事》目前正在央视1套黄金时段热播,但是,该剧播出的关于村委会主任改选的片段,充满了违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情节。
  一,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而该剧却由即将卸任的村委会主任长贵主持整个改选事宜,不论候选人确定,还是村民会议成员。这显然是不正常的。
  二,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而该剧改选村委会主任完全抛弃村民直接选举,直接由几个虽具有代表性、但却不是任何合法有效组织的村民个人讨论决定。

  三,候选人确定后,选举委员会应向村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提倡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介绍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等等,但该剧不仅完全或缺了这些环节,相反还在剧中人物刘一水不知情、不在场的情况下,将其确定为候选人并最终确定为正式人选,以至于在刘一水知道自己被确定为新一任村委会主任时,还一头雾水。
  四,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但该剧在几个村民代表确定新任村委会主任后,却采取先向乡镇政府报告获得批准后再向候选人告知结果的方式,而且还获得了剧中乡镇领导的充分肯定。
  虽说电视剧源于生活,高于生活,不能用客观、严谨的法律逻辑来生搬硬套,但是,作为观众喜闻乐见的文艺产品,符合法治常识却也应当是必遵要件之一。而这样一部“大制作”从编剧、导演到向全国播出,一路绿灯,不知能给喜爱农村剧的广大农民们带来怎样的“普法常识”?
发表于 2010-3-3 06: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确实,许多作家、艺术家,以及其他专业人员,虽然在各自的领域堪称经营,但是在法律方面,却是法盲。审查把关的人员也是难辞其咎。
发表于 2010-3-3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发表于 2010-3-3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学习了 不怎么好
发表于 2010-3-3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电视剧就是电视剧,大家更关注的是笑料
发表于 2010-3-3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多给些掌声吧!毕竟一群主创人员不是普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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