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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驾车撞拦路抢劫男子致2死2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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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7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司机驾车撞拦路抢劫男子致2死2伤
2010年02月26日21:42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桂林2月26日电 (黄勇军 蒋唐君 王刚)广西桂林市全州县一司机驾驶面包车25日晚遭3名男子以摩托车拦路抢劫,情急下司机猛踩油门,把坐在摩托车上的一名男子连人带车撞下路边斜坡。事件导致被撞男子当场死亡,面包车上一名小女孩受碰撞过重死亡,另外2人受伤。
  桂林市消防支队26日透露,事发时间为25日22时许,全州消防官兵闻讯赶往现场解救被困车上的人员。事发现场,面包车已冲入路边的杂草丛中,车底下有一辆摩托车和一名男子被压,车内一小女孩被困副驾驶室。消防官兵立即破拆车门救出女孩,经现场医护人员鉴定其已死亡。消防官兵随后合力推翻面包车,拖出被压死在车底的男子。
  车主陈某惊魂未定地告诉救援人员,当时他行驶到该路段时看见一辆摩托车挡在马路中间,他慢慢减速将车停下,随后有两名男子走来向他索要财物,还有一名男子坐于摩托车之上。遭到拒绝后,一男子从包里拿出砍刀将面包车挡风玻璃打裂,另外一人将其的左臂砍伤。情急下,车主加大油门冲向坐于摩托车之上的男子,其余2名抢劫男子见状大惊失色逃离现场。(完)
发表于 2010-2-27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您是学法的,怎么看待此事?
发表于 2010-2-27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我一直在想这么一个问题,如果半路上遇到抢劫的,路过的一个司机,开车把骑摩托车的抢包贼给撞倒,要不要负什么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0-2-27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回复 2# 暑风
     本人个人认为本案中的车主陈某的行为构成了正当防卫。

    相关规定
  中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相关条件
必要条件
  根据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1]: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往往没有防备,骤然临之,情况紧急,精神高度紧张。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的危险程度,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因此,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时间条件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依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正在进行”一般理解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是尚未结束。
  (一)何谓已经开始,在法律界存在众多不同见解,如“现场说”“临近说”“着手说”等。本文选择几种有代表性的学说分述如下:
  (1)“现场说”强调以不法侵害人进入到现场为标准来作为不法行为的开始标准,但行为人进入了现场到实施犯罪行为,需要一定的时间间隔,而且我们很难判断行为人究竟是要实施犯罪还是其他,而此时任由防卫人主观臆断不法行为人已经进入现场,就实施所谓的正当防卫,很容易引起正当防卫的滥用,似乎不太合适。因此,该说侧重保护了防卫人利益,但忽视了不法侵害人的一些的权利,有其不合理性。
  (2)“临近说”强调要直接面临不法侵害人时才可以开始防卫行为,这是不利于保护防卫人利益的,可能等到直接面临时,往往会来不及防卫就已经遭受侵害了,此时,在时间要求上过于苛刻,不利于正当防卫的实施。
  (3)“着手说”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有时难以认定怎样才算着手,而且对于一些突发性的犯罪,往往从着手到行为的结束需要的时间很短暂,而此时要求犯罪人开始着手才实施防卫行为,最大的问题就是可能使防卫不到位,不利于对被侵害法益的充分保护,似乎不妥。而且,对于“着手”本身,在刑法学界的争论甚大,如何认定着手,本身即是一个问题。只有在那些有预谋的,有计划的故意犯罪中采取着手说比较适宜。
  (4)“综合说”恰好解决了上述观点的不足之处,即原则上以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作为不法行为开始的标准,但当合法权益面临被侵犯的紧急危险时,可以采取防卫行为。这既有利于充分保障防卫者的利益,同时也兼顾了不法侵害人的一些应有利益,因此比较合理。
  
限度条件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此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就是防卫过当。但在学界和司法实务中对什么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什么是造成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这二者的关系如何都存在重大分争。
  如何确定和理解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有三种不同的学说。“基本必要说”认为,防卫行为同不法行为相比较,在手段、强度、后果、性质等方面要基本相适应,即要求二者完全相适应,方可满足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否则构成防卫过当,承担刑事责任。“必需说”认为,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必要限度,只要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无论对不法行为人造成的损害轻重,均不认为是防卫过当。“需要说”认为,要认定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应该以该行为是否有利于支持和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需要为原则,只要防卫人认为有此需要,无论其实施什么样的防卫行为,均可认为是适当的,都成立正当防卫。
  依据现行刑法对此问题的规定,我们看出 “必需说”不仅与现行刑事立法相吻合,而且经过司法实践的长期检验也是完全正确的,该说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进行了充分的考量,权衡各方利益,既有利于打击犯罪,也考虑到了对不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当然在此仍然存在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即判断认为是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标准是:
  (1)为了避免较轻的不法侵害,不允许防卫行为造成更加严重的危害后果;
  (2)对于没有明显危急人身、财产等重大利益的不法侵害行为,不允许采取造成重伤等手段对不法行为人进行防卫;
  (3)能够用较缓和的手段进行有效的防卫之情况下,不允许用激烈手段进行防卫。
  
对象问题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实施不法侵害人本身而不能针对无辜的第三人,因为对于不法侵害的发生第三人并无过错,正当防卫必须是合法对不法,而不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因防卫人的行为所造成第三人损害的,防卫人对此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外,根据《刑法》规定,采取正当防卫以制止不法侵害,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损害包括财产的损害,即正当防卫除了直接针对不法侵害人本身以外,应当包括其财产,理由如下:
  (1)《刑法》有关采取正当防卫以制止不法侵害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只能针的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进行,而且只规定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并未规定只能是造成人身损害。因此,财产的损害应当包括在内。
  (2)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犯罪人所拥有的财产,即财产的权利归属应当是侵害者本人,而不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当然处在侵害者本人现实支配之下的财产可能是基于不法所取得其中可能包括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也可。
  正因为此,侵害人在实施不法侵害时,面对防卫人可能会毁坏其财物的情况下,他要面临一个抉择,是实施侵害行为呢?还是为了保全得来不易的财产,而放弃侵害呢?当后者的利益大于前者的时候,侵害人可能会选择放弃侵害行为。因此,利用其财产所进行的防卫有时会起到一定的防卫作用,既然正当防卫是为了维护合法者的利益,防卫应当是允许多样化的只要行为得当即可。
发表于 2010-2-27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发表于 2010-2-27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我一直在想这么一个问题,如果半路上遇到抢劫的,路过的一个司机,开车把骑摩托车的抢包贼给撞倒,要不要负什么 ...
简单+自然 发表于 2010-2-27 17:36



   
简单+自然 所说的好像前一阵子有类似情况。说一骑自行车的看到有两个骑摩托的抢劫犯刚抢完东西从对面开过,那骑自行车下车就把自己的自行车砸向那个摩托车,摩托车倒地,之后赶来的保安把那两个逮到了,骑车男还受到了表彰 哈,在网上搜到这段视频了

http://www.56.com/u54/v_NDg0NTQzMzk.html
不过视频里说了,见义勇为过当还承担法律责任。。。
发表于 2010-2-27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发表于 2010-2-27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回复 6# 卢尹5921


    见义勇为过当还承担法律责任,还是遇事躲着走吧,危及 时刻谁也把握不准,别没事找事.
发表于 2010-2-27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回复 6# 卢尹5921


      如果抢劫行为上没有结束,在逃跑过程中,可以采取措施,撞伤亡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抢劫犯已经结束了抢劫,发现后,就不能采取伤害嫌犯生命的方式抓获。因为,嫌犯的生命权也受法律保护。
      这也是见义勇为过当要承担责任的根据。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做好事,也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很好的辨认和控制自己得行为。
发表于 2010-2-27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撞死, 是防卫过当
 楼主| 发表于 2010-2-28 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回复 10# 〓流星〓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人认为此案中撞死劫匪的仍属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陈某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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