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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捡包门”失主,兼复巴斯腾:人肉搜索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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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3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回复 70# 默然仙妞


      一、 赞成你劝说理智PS的举动。人肉搜索如果是为了公共利益不算侵权,比如:网友发了南京某区房管局长周久耕抽高档烟的照片,搜到后,被撤职。再如最近发生的事情,某网友将一警察开警车到洗浴中心洗脚的照片发在网上,网友人肉搜索到是一交警队副大队长,结果是正在接受调查。周和副大队长作为公众人物其隐私权受到了限制,无权主张侵权。

      还有一案:北京某小区一女士经常把汽车停在挡道的地方,居民非常气愤,也找不到人。于是,网上人肉搜索,造成了较大影响,构成了侵权。

      我认为:你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发帖查找嫌疑人,也不为过分。但是,网友ps过多和有过激言论,可能影响嫌疑人的家庭生活,侵犯其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此点望你和广大网友予以注意。

      二、为避免人肉搜索方式的过分行使,你可否寻求公安部门通过照片与身份证数据库中的照片检索比对,来查找。这样面小,效果可能也好。尽快结案。如果捡拾人及时归还了遗失物,你就不再追究其它责任。可算一个圆满的结局。此处的人肉搜索也就结束了。

      侵权责任法强调一般人的行为自由和保护人们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自由是有边界的,当一个人行使自由的尺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是过界了,就要承担责任了。

      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0起施行。
      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三、希望捡拾人能以恰当的方式尽快联系,妥善处置此事。如是则是大家都愿意看到的最圆满的结局。我们不是想处罚谁,是想教育人们提升法律和道德素养。每个人都秉持不侵害别人,也不被别人侵害的行为原则行事。

      方式之一:捡拾人在此发个帖子道歉,表示返还不当得利,楼主和网友会原谅的,绝大多数网友会停止不利言论。

      仅供参考。祝好。
发表于 2010-2-23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客观、公正!
情、理、法兼顾!
发表于 2010-2-23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发表于 2010-2-23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还了, 她还是好样的.
发表于 2010-2-23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忒赞成楼主的提议
发表于 2010-2-23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发表于 2010-2-23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回复 1# 刘凤悦


    捡拾者可以通过第三者交还。发帖道歉不好说,也许她不上网。她的亲友肯定有上网的,但是否上[玉田论坛]就难说了。我们网友才两万多人,解决年会门票是大大的困难。但是寻找一个人,还是嫌少些。假如电视新闻播出[当然不可能],早就有人认出来了。我想捡包人还不知道这事和她的照片已经上网了。如果知道还不动作,无疑是大脑进水了。
发表于 2010-2-23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发表于 2010-2-23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发表于 2010-2-23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您好,我们是电视传媒的,因为最近网络里大家对捡包这件事都很关注,所以我们有个想法,如果捡包的那个人再不还包,是不是我们可以就公民道德和法律问题做一期专题节目在电视上播出,当然这其中要播出捡包人的视频资料,想咨询一下我们该走哪些程序?该注意哪些问题?如果捡包人在此期间通过什么途径将包还给了失主,我们是不是就不能再做节目了呢?谢谢。

复问一句,失主这样是否也违法了呢?图片的始发者、图片转载者和PS图片者,是否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呢?谢谢!
发表于 2010-2-23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楼主发帖本非恶意  只想能早点拿到自己丢失的东西    捡包者一意孤行 也难怪论坛成员声讨
 楼主| 发表于 2010-2-24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回复 10# 中国电视传媒


     问题:您好,我们是电视传媒的,因为最近网络里大家对捡包这件事都很关注,所以我们有个想法,如果捡包的那个人再不还包,是不是我们可以就公民道德和法律问题做一期专题节目在电视上播出,当然这其中要播出捡包人的视频资料,想咨询一下我们该走哪些程序?该注意哪些问题?如果捡包人在此期间通过什么途径将包还给了失主,我们是不是就不能再做节目了呢?谢谢。

     复问一句,失主这样是否也违法了呢?图片的始发者、图片转载者和PS图片者,是否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呢?谢谢!

    答复: 制作成新闻焦点节目遵循客观、公正、理性、平和的原则,合法性方面注意的程序和问题有:

     第一、确保证据:视频资料的真实,比如:到供销大卖部直接调取视频资料,避免采用PS过的视频。
     
     第二、主持人和嘉宾语言要客观、中立,不使用过激语言,不伤害当事人的感情。当然,披露此事本身就会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名誉影响,这个影响可以说是当事人对自己先前行为捡包行为付出的代价。但是,要在合理限度内。
     
     第三、促和、促好的理念,可以站在普通人人性的视角,分析捡拾人的心理,老话说:财迷动人心。善恶一念。说不准谁都在欲望的驱使下,心也飘荡,情也迷茫,作出有违道德和法律的事情。只要当事人道歉,及时改正,就可以原谅。老虎伍兹、艳照门事件的陈冠希等等,不都是通过道歉获得了原谅吗。
     
     第四、即使还给了失主,也可以播出。因为这是一个新闻事实和新闻评论,法制和道德教育有益社会。
     
     第五、失主开始的行为可以理解,也不算过分。后来PS多了,就需要注意不要侵犯捡拾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凡事都有度,权利止于滥用。过分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要负法律责任了。
发表于 2010-2-24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回复 10# 中国电视传媒


我个人认为,失主报案,由相关部门,妥善解决。监视器安装要合法性,监视信息资料,要依法管理。非法安装的监视系统,将面临整顿,或被高手黑客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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