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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认定被法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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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4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首先,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已往作为医疗事故鉴定重要内容和赔偿考量重要因素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是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医疗事故鉴定在法律处理该类损害赔偿案件的程序上就失去了该方面的必要性。现在,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只需要认定医疗过错和患者所受损害两个基本因素。
    其次,对医疗过错的认定,《侵权责任法》也予以了法定化,不再需要通过鉴定解决。具体规定列举如下:
    1、《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手术治疗、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风险说明、替代方案说明义务的规定,把证明这些义务的书面证据,包括知情同意书、告知书、其他经患方签字认可的病历记载等,作为了证明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前款义务”,是否存在未尽到说明义务医疗过错的充分必要证据。不再需要通过鉴定来认定,也不可用任何方式的鉴定来替代。在这些有创治疗领域,只要医疗机构不能举出书证证明其尽到了说明义务,而患者又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尽到说明义务和患者受损害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充分条件。
    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今后的医疗损害纠纷中,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将是法律考量的重要内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的医疗过错,以及患者受损害,是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充分条件。
    3、《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了违法和违规的医疗过错,适用直接推定无需鉴定的方式。违法本来就是严重的过错。在今后的医疗侵权诉讼中,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
    4、《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对于妨害患方病历相关权利的医疗过错,也适用直接推定无需鉴定的方式。在已往的医疗侵权案件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采取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方式做“文章”,阻止患方维权的现象带有普遍性。这些做法损害了医疗形象,加大了医患关系的对立,加剧了医患矛盾,也在相当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这两种违法行为的侵权法律后果: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
   以上4种关于医疗过错的规定,除了第2种可通过鉴定来确定医疗过错以外,其他过错均无需鉴定。《侵权责任法》在使医疗过错法定化、可操作化(司法人员审查判断有了法律依据)的同时,无疑把包括已往秘密鉴定在内的鉴定制度边缘化了。
发表于 2010-2-4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医生,推卸责任的越来越多, 这也不负责,那也不负责,
发表于 2010-2-7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拜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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