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现年35岁,原籍某乡某村人,与某镇某村高某于2001年结婚,且男到女家落户。婚后的七年间,张某长年在某厂打工,妻子高某也打些短工干点零活,夫妻感情尚可,且生育一女,日子过得还算不错。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不料,张某于2008年患上双腿神经炎,经治疗未能痊愈,双腿落下残疾,要靠拄双拐行动,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开始时,妻子高某还对张某予以照料,但慢慢地看张某治愈无望,就对张某冷淡了,将张某遗弃在租住的房子里,不闻不问,不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更为甚者,高某提出要与张某离婚。张某主张其打工挣的14万元钱都交给了高某,要求高某给其至少5万元钱才同意离婚,而高某只同意给张某1万元,两人商量离婚不成,因此产生更大的对立情绪。 2009年初,张某以其妻高某不尽扶助义务而要求解决为由,有关人员多次解释疏通,张某与高某亦不能和好也不能达成离婚协议。便告知张某应到法院起诉去维权。但张某说,没钱起诉也不懂如何诉讼更请不起律师代打官司。有关人员知道此事后,主动请缨,以法律援助的形式,依法引导张某到法院起诉解决与高某之间的问题。帮助张某到法院起诉,现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案例点评] 现实生活中,有许多普通案件因为涉及特殊情况(比如,弱势人群)就要转化为特殊案件,给解决造成难度,容易造成信访,有时极易激化,还可能转化成刑事案件。依据《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先与对方协商,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应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期内住房属于一方,离婚时对方无住处,可得2年以内暂住权。”、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之规定,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引导调解,乃至引入诉讼渠道,是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必要途径。解决信访人不知如何诉讼及无钱请诉讼代理人的难题,有效化解矛盾,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对于构建和谐社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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