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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09-12-10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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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河北
正文为钢笔手写,其“事由”栏填写“本县七区林南仓……于早年与宝坻县七区大沽屯史庄子......结婚。该杨.....于四七年即参加人民解放军至今无信……女方声请离婚。今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特此批准离婚……”。
另一件是盖有“玉田县第七区区公所和玉田县第七区林南仓第二村分所”章的批准书(如图右部)。内容和法院批示书大体相同。
就内容而言,这两份离婚批示书体现了刚从封建社会进入社会主义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所倡导的婚姻自由的主张,提高了广大妇女的社会地位,很有史料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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