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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故事]丈夫“越轨”离婚赔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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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9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1999年4月,离异的黄美英在报上刊登征婚启事。几天后,就有50多名男子电话应征。最后,黄美英与某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姚树立相识。1999年8月,姚、黄二人商议结婚一事。由于双方都是再婚,为了避免婚后财产纠纷,姚提出搞AA,婚后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同年9月,二人到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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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姚树立叫黄美娟放弃重庆的工作到广州定居,并劝黄美娟将钱投到其所在集团。黄美娟觉得夫妻俩老是分居两地不是办法,便同意了姚树立的意见。4月中旬,黄美娟到广州后在家中衣橱的抽屉中发现一件陌生的女人内衣。黄质问“这件衣服是谁的?”姚树立难以回答。由于没有把柄,黄美娟无法深究,只得作罢。
   “内衣风波”后,夫妻俩的感情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彼此间多了一份警觉和戒备。2000年4月,二人又谈到了AA制。黄症状娟想借书面订立“AA制”协议将相互忠诚婚姻的问题写在协议中,姚树立同意。书面协议形成了,除了对夫妻在经济方面实行“AA制”外,对夫妻相互忠诚作了特别约定: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婚外情”,赔偿对方30万元人民币。2000年2月,双方正式签订了这份“婚姻协议书”。
    就在“婚协议书”签订后不久,黄美娟发现姚树立扔在洗衣机中的衣物上留下了与其他女子有染的痕迹。黄美娟在调查中知道,姚树立不仅与其他女孩子有不正当关系,而且与前妻仍有来往。2000年10月4日,黄美娟得知从成都回广州的姚磊回到了前妻的住所居住后,便同妹妹和司机一块去“捉奸”。
   2001年7月21日,姚树立向法院提出与黄美娟离婚。同年9月,黄美娟向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反诉状。黄美娟称:姚树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多名女子发生不正当行为,严重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婚姻的法定义务,请求法院依照双方约定的夫妻忠诚协议,判令姚树立承担违约金30万元。开庭审理时,黄美娟还向法院提交了30多份证据和20多位证人的证词。
   2002年5月24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先行判决:准予姚树立与黄美娟离婚;其后,法院审理黄美娟反诉姚树立违反夫妻忠诚协议须支付30万元违约金一案。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2002年6月25日,法院下达一审判决:姚树立与黄美娟签订的“协议书”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也没有违背《婚姻法》的具本规定,约定受法律保护,判决姚树立支付黄娟30万元人民币。
   被告姚树立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2年11月,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姚树立向黄美娟赔礼道歉,赔偿人民币25万元。
    法眼点睛

    一、法语: 本案是《婚姻法》修改后,道德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首起判例。女方胜诉有三点值得总结:一是双方签订的协议符合婚姻法和相关法律的内容;二是受害方有证据证明男方违反了协议;三是协议约定违约金数额具体明确。
   协议是对法律的补充,对维系婚姻有一定积极作用,对婚姻行为有一定约束,能起到惩戒和警示作用。
   二、法条:《婚姻法》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发表于 2009-11-12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很长知识!
发表于 2009-11-12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首先,这个事便太好了,有利于现在人的再婚姻。再次,我要提出的是,要再婚姻后要有防范意识。先办一个婚姻前财产公证,及再婚姻后的协议,约定财产的归属及婚姻后债务的承担。这样更有利两方婚姻后生活!
发表于 2009-11-12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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