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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奶”是否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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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据有关报道,本案中的被告蒋伦芳与本案中的遗赠人黄永彬于1963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合。在1996年,黄永彬与张学英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病住院治疗,张学英一直在旁照料。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的房产所获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总额6万元的财产用遗赠的方式赠与张学英所有。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0)泸州证字第148号公证书。同年4月22日,黄永彬因病去逝。黄永彬的遗体火化前,张学英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公开当着原配蒋伦芳的面宣布了黄永彬的遗嘱。称黄永彬将6万元的遗产赠与她。但蒋伦芳拒绝分配财产,当日下午,张学英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院于2000年4月25日受理原告爱姑诉被告蒋伦芳遗赠纠纷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17日、5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最后,泸州市纳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并于2001年10月11日作出驳回原告张学英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请大家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楼主| 发表于 2009-8-17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现年60岁的蒋某与黄某于1963年经恋爱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1996年,年近六旬的黄某与比他小近30岁的爱姑相识后,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非法同居生活,其居住地的周围群众都认为二人是老夫少妻关系。2001年初,黄某因患肝癌晚期住院治疗,爱姑去医院准备照顾黄某,但遭到蒋某及其亲友的怒骂,并相互发生抓扯。黄某后于2001年5月17日立下遗嘱,将其所有的总计6万元的财产赠于“朋友”爱姑。2001年6月22日,黄某因病去世。黄某的遗体火化前,爱姑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公开当着原配蒋某的面宣布了黄某留下的遗嘱。蒋某和亲友们感到十分震惊,气愤之下,双方再发生争吵。当日下午,爱姑以蒋某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该市九江区人民法院,与黄妻争夺遗产。爱姑诉称,原告与遗赠人被告蒋某之夫黄某是朋友关系。黄某立下遗嘱,将价值6万元的财产在其死亡后遗赠给原告,并将该遗嘱进行了公证。遗赠人黄某因病死亡,遗嘱生效,但被告控制了全部财产,拒不给付原告受赠的财产,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遗嘱中的财产,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蒋某辩称,遗赠人黄某生前与原告爱姑长期非法同居,黄某所立遗嘱系违**公德的无效遗赠行为,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九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遗赠人与被告蒋某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主义道德角度,还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在本案中,遗赠人从1996年认识原告爱姑以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遗赠人黄某基于与原告爱姑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遗嘱,将其遗产赠与原告爱姑,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应属无效,判决驳回原告爱姑的诉讼请求。宣判后,1500名旁听群众掌声雷动。
发表于 2009-8-18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遗赠人与被告蒋某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主义道德角度,还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在本案中,遗赠人从1996年认识原告爱姑以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遗赠人黄某基于与原告爱姑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遗嘱,将其遗产赠与原告爱姑,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应属无效,判决驳回原告爱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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