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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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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9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会员

所在机构 来自玉田县公证处
1# 发表于 2009-7-8 16:28  只看该作者



包含有由承包人负责工人工伤赔偿的承包协议可否公证?有一个砖厂,经营者与承包人签定了承包合同,明确由承包人招收工人,完成某车间的工作任务,发包人将劳动报酬全部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给工人发工资。
在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款里,有这样的约定条款:承包人所招收的工人发生工伤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工人工伤赔偿,发包人不负责。
包含有这样条款的协议,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内部约定,可以公证;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免除用人单位对职工发生工伤的赔偿责任,是无效的。应当修改,不修改,拒绝受理公证。
请问:究竟有这样的条款的承包协议可否公证?



帖子40 来自玉田县公证处 在线时间30 小时 最后登录2009-7-9 查看详细资料

编辑 引用 TOP



崔栋
委员

所在机构 来自中国公证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
2# 发表于 2009-7-9 09:52  只看该作者



回复同意后一种意见,理由:砖厂与承包人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所招收的工人发生工伤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工人工伤赔偿,发包人不负责”,把只有企业才有能力承担的安全风险,推给能力有限的自然人承担,该条款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劳动法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该约定应当属于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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