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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应聘,谨防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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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5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老年人应聘,谨防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廖某今年65岁,五年前退休后一直在家修养,由于他自己感觉身体健康,在家待不住,去年他应聘到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09年1月8日,他正在用电脑制作报表时,因电脑突然爆炸而受伤,不仅花去1.7万余元医疗费用,而且导致右眼失明。他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却遭到拒绝。当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认为虽然事故发生在工作中,但不属于工伤。廖某很苦恼,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出于工作原因,为什么不属于工伤呢?
  首先,老年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周岁的应当办理退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合同,只能是用人单位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而廖某已年满65岁,即使原来签有劳动合同,也必须终止,更不用说另行应聘。
  其次,《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廖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违反了前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其退休后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当属无效。
  再次,老年人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仅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即只有“职工”才属于工伤事故的主体范围,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处理。而老年人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自然不成为职工,也不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保护的对象。
  最后,应注意的是,聘用老年人,除对老年人不用考虑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关系,也不用考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问题,因此,不少企业往往更愿意聘用老年人,但这也给老年人带来了不少维权隐患。
  那么,有不少退休后的老年人身体状况良好,又有一技之长,他们如果希望发挥余热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呢?
  根据法律规定,像廖某这样的老年人退休后应聘,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雇佣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一旦出现不测,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主张权利,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廖某的损害虽然不能被认定为是工伤,但其可以要求公司承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发表于 2009-7-2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我不同意楼主的意见.
我现在正办着一个已超退休年龄的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刚开完庭,只待判决了.
发表于 2009-7-3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3# 笑语斜阳
你的根据?
发表于 2009-7-3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7年7月5日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2007]行他字第6号.
发表于 2009-7-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5# 笑语斜阳
河北省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怎么办: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离退休人员返聘期间发生伤亡事故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http://www.lawyerwq.com  律师本人   

  
2009-03-11   字体:     法律咨询

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省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相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冀劳社办[2004]253号)中规定:离退休人员返聘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的赔偿标准向受伤害人员支付有关待遇。双方事先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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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不受理工伤认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发表于 2009-7-3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6年5月30日   冀劳社办字[2006]38号 《关于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发表于 2009-7-3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对于超龄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为工伤的认定在全国各个省市规定并不相同。北京市明确规定不予受理。上海市明确规定可以享受工伤待遇。河北省有相关的答复意见。
不过,最高法院的主流观点还是认为能享受工伤待遇的。
发表于 2009-7-3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9# 笑语斜阳
从法理上说,一个人不论他多大岁数,哪怕七八十岁,只要工作了,就应当给上社会保险待遇,允许他享受多份养老退休金待遇,提高生活质量。不赞成享受工伤待遇,并希望规定只要工作,就要给重新上养老保险金。这才鼓励人们劳动,创造自己的美好生活。你说是吗?
因此你说的根据有道理。
发表于 2009-7-4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7# 笑语斜阳
但是,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适用法律,没有违法行为,因为劳动法规定:劳动年龄上限是60周岁,因此说,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可能性不大,照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因此,仍然只能伤者提起民事诉讼。是这样吗?
发表于 2009-7-4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我国目前的法律、行政法规都没有把超龄劳动者排除在劳动法保护的范围之外。能不能胜诉的关键是地方性法规有没有规定。如果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对超龄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只能适用民事侵权中的雇主责任进行索赔。
发表于 2009-7-5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12# 笑语斜阳 上位法有明确规定:60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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