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连富英请严小平等三人晚间喝酒。其中:一位是与严小平不认识的,一位是严小平的女性朋友。酒后,严小平驾车撞到电线杆上,死亡。
就在酒宴中,召集者连富英临时有事先走了;后来,严小平妻子见丈夫未回,问连富英丈夫在那里喝酒?连担心她看到严与女性朋友喝酒不好,说不知道。
事后,严小平妻子状告连富英等三位喝酒者。法院认为:总计应赔244700元。严本人负主要责任,承担90%。 其他三人承担10%,计24000多元。
其中组织者连富英中途退场,又对严妻子欺骗,应承担5%的责任。计12000多元。另外一人虽不认识,但共同活动亦有责任,承担2.5%;另一人亦承担2.5%。均6000多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