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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者、共同喝酒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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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6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连富英请严小平等三人晚间喝酒。其中:一位是与严小平不认识的,一位是严小平的女性朋友。酒后,严小平驾车撞到电线杆上,死亡。
     就在酒宴中,召集者连富英临时有事先走了;后来,严小平妻子见丈夫未回,问连富英丈夫在那里喝酒?连担心她看到严与女性朋友喝酒不好,说不知道。
     事后,严小平妻子状告连富英等三位喝酒者。法院认为:总计应赔244700元。严本人负主要责任,承担90%。 其他三人承担10%,计24000多元。
     其中组织者连富英中途退场,又对严妻子欺骗,应承担5%的责任。计12000多元。另外一人虽不认识,但共同活动亦有责任,承担2.5%;另一人亦承担2.5%。均6000多元。
发表于 2009-6-16 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请告知这是什么法的具体什么规定?触犯了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09-6-17 03:2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2# 村长
民法中,
首先,每个人自己的行为自己负责,喝多者自己是成年人,应当负主要责任;
组织者、共同活动者的有对他人安全注意义务,违反了,构成侵权,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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