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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是依法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证明的活动。分为证明业务和非证明业务,涉及人民生活、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各个方面,在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中大有作为。玉田县66万人口,经济发展迅速,社会急剧转型,公证也得到了快速发展,现有两名公证员,2008年办证1200件,服务收费逐年递增。今年一至四月办证三百件。但是,分析显示,公证工作仍然潜力巨大。现从公证业务拓展角度阐述如下:
一、关注生活,为保民生热心助力。
第一、出资人与登记人不同的公证服务。
关于这个问题,事实上是一个私权事实确认的过程,是一个证据固定的过程。运用《物权法》解决房屋权属纠纷,这里,公证可以提供服务。
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购房人出钱购买了房屋,但房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却登记成为其他人。那么真正的购房人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呢?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真实的例子中找到答案:
案例一:李某及其母亲陈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两个店面,之后他们赴国外,遂将店面委托给亲属小民代管,并将店面房产权属落在小民名下。同时,小民出具声明"店面产权证体现的权属虽为小民,但该店面实际为李某及陈某共同出资购买,该店面产权为陈某与李某共有;小民为店面代管人,负责代收租金,对该店面不享有权属。"但是,李某与母亲陈某回国后,小民却不愿办理房产权属变更手续,认为房产所有权证书上登记自己为产权所有人,理应由自己享有该房产所有权。
案例二:某房地产开发商售房时推出教师购房享受百分之五房价款的优惠政策。王某为享受这一优惠措施,借用高某(系教师)的名义购房,房屋所有权也登记在高某名下。后高某拒绝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遂发生纠纷。
以上两个例子中,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都不是真是的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确立的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原则,确认房屋权属登记为准。但被登记的所有权人就一定是真实的权利人吗?其实不然。结合上面所提到的两个实际案例,我们来解释如何运用《物权法》这一武器来保护购房者的利益。
《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该条规定了不动产权属证明的证据效力,但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公示仍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外在表现形式。也就是说,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据力优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证据力。在以上两个例子中,我们不能仅凭房产证就认定该房产归房产证上的所有人所有,而是应当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簿,以登记簿上记载的房产所有人房产所有人为准。
当登记簿上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时,怎么办?《物权法》第十七条明确了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事项不一致时,应当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但不动产登记簿并不具有绝对的证据力,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只是"推定真实",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登记簿上的记载就将被推翻。以上两个案例中,真实所有权人提供了购房的证据,以及其他足以让法院认定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权人是不真实的所有权人的证据,从而推翻了登记簿上的记载。
《物权法》还确立了不动产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的立足点在于保护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但就权利本身而言,不动产的登记人不一定是不动产真正的所有人。如果仅是不动产实际权利人和登记权利人之间的争议,不涉及善意第三人时,法律会保护实际权利所有人的利益。以上两个案例中,房产证上的所有人并未将房屋转卖给其他人,此时,真实的所有人的利益就会受法律的保护。
事实上,法院最终也都判决例一和例二中争议的房产归真实的权利人所有。其中例一是《物权法》实施后,厦门首次使用物权法进行判决的案件,被媒体称为"厦门《物权法》判决第一案"。
过来,一些中老年人带子女来公证处申请办理声明书公证。声明书的内容基本相同,都是由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在子女准备登记结婚前,父母到公证处办理声明书公证,声明子女名下的房产是由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归父母所有。
其原因是:离婚率居高不下,担心“人财两空”。有的则是怕儿女不孝。
可以提供的公证服务方式:
一是办理共有协议公证。房产证上登记共有人。
二是办理借款合同公证。如果父母只想证明购买房产是由其出资,仅主张对出资款享有所有权。则父母的出资行为应视为是对子女的一种借贷。可以通过借款合同证明资金来源,子女承担债务。
三是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已出资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余下的按揭如果婚后共同偿还,则是共同财产。如果商定由出资方作为其个人债务进行偿还,则该房产仍归其个人所有的房屋。
同时,要有违约责任:当子女将本该属于父母的房产私自转移时,则应承担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的责任。对此类情况最好采取家庭财产协议的方式予以公证,因为声明只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声明人是可以随时申请更改或撤销此声明书公证的。另外如果子女已经登记结婚,则子女的配偶应当同时办理公证,防止出现当事人利用公证手段损害合法权益人利益的情况发生。
第二,挖掘常规的公证业务的潜力。遗嘱、提存、抵押、代书、法律咨询、以遗嘱、遗产为重点的保管业务等存在巨大的发掘空间。
例如:1997年10月13日,深圳金地律师事务所的一位高级律师,因肝硬化导致肝昏迷,最后心脏停止了跳动。年仅39岁的他,留下了一个33岁的漂亮妻子和5岁的儿子。这位少年得志在深圳小有名气的律师,生前靠个人的奋斗,积累了百万家财,其中一套170平米的复式住宅楼,价值101万元,在他去世之前已交房款72万元。此外,1992年单位分配给他一套福利房,建筑面积86平米,购房款为11万元,同时他和所在律师事务所的4个合伙人共同购置了220平米的办公室,购买时花了326万元,他占五分之一付了65万元,但是在房地产低迷后,这套房价格大跌,从新评估价为148万元,属于他的那一份价值29万元。另外还有一辆轿车和大量的股票及存款。
这位律师的父母是退休干部,都已60多岁,1992年从湖南老家来到深圳和儿子住到一起,直到儿子离开人世。这位懂法的年轻律师居然生前没有立遗嘱,所以在死后一个月围绕百万遗产引发了家庭大战。婆媳之间为遗产争执不休,最后不得不对簿公堂。
1999年6月18日,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律师的母亲获得了53.9万元人民币和英镑美元若干元;律师的媳妇和儿子二人获得了60.7万元人民币、2.3万元港币和美元英镑若干;其余的价值人民币134万元、港币2.3万元、美元英镑若干及动产、不动产、股票为律师的夫人一人继承。
媳妇对此判决不服,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今年4月,深圳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与一审判决相比无大的改变。婆媳经过两年的战事,在法院的判决下终于将遗产分割完毕,但由此反目成仇,留下了终身遗憾。假如当初这位律师立下经过公证的遗嘱,也就不会引起这场旷日持久的婆媳大战,
第三、公共卫生等基础建设招标的公证服务。为了做好公共医疗卫生工作,玉田县政府决定:将全县11家国有卫生院交给四家县级医院托管。需要公证交接协议。每到一处,公证员首先让双方填写申请、受理通知单、告知单,然后,给双方当事人作了笔录,询问情况、记录办什么证,有无委托;是否需要回避;合同是否清楚;法律后果是否清楚;签订此合同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等等。最后签订协议,并签订送达回执。增加了公信力。
其他一些公共基础设施的招投标,也都需要公证作为中立的第三方的介入,通过证明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推进民生工程。
二、拓展空间,为保增长倾心尽力。
其一,加强公证对企业间经济合同的参与、服务力度,通过参加谈判、项目签约、合同审查的经济活动,为经济增长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
比如拓展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和以债的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比扩大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公证。
非证明业务,是指抵押登记、提存、保管遗嘱、代书咨询等。这里的提存就是非证明业务。在提存事务中,买方担心支付了货款,不能收到货物,而卖方担心发出货物,往往收不到货款。麻杆打狼,两头害怕。在这种情形下,将货款提存于公证处是最安全、简便的避险方式。提存是除了法院外,只有公证机构可以办理此项业务,相对垄断。拓展面向企业、商户的这项业务空间很大。
同时,今年以来,玉田县公证处为县内多家企业办理厂房建筑合同纠纷保全证据公证,为企业与建筑承包方协商解决纠纷保留有效的证据。
其二,提高办理金融信贷、公司企业事务和抵押担保等事项公证的服务效率,大力拓展银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等业务,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公证法律服务平台。 在办理借款合同公证中,公证要中立审查、风险评估、完善合同、法律告知,如出借方有权监督检查借款方的财务账目等。
同时大力开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钟某借陈某人民币八十万元,借款合同经玉田县公证处公证,钟某承诺到期不还款接受强制执行。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钟某没有还款。债权人陈某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载明了借款数额、利息、罚息,应执行的数额和申请的期限。法院依法受理了执行申请,受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扩展了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业务的运作空间。
其三,关注与拉动房地产市场有关的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本着促进交易、高效便民的原则,以恰当的方式,做好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例如:李晨、张莉夫妻买了一套商品房,按揭贷款一年后,李晨突然死亡。
张莉想卖掉这个房子。赵斌想买这个房子。两人达成了买卖协议。赵斌支付了部分房款。
但不久,张莉说自己无权处分卖这个房子,说买卖协议无效。
没有办法,赵斌照到了公证处。这个案例,公证员可以给赵斌相关的法律建议,避免纠纷的发生,并提供公证服务:一、建议赵斌请张莉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由张莉、其公公、婆婆、女儿四人继承,其中后三人放弃继承。二、赵斌与张莉签订买房协议,并办理公证。对于张莉现在按揭还贷款,房产证抵押在银行、不能马上过户的问题,协议中可以附张莉的义务:按揭结束时,协助赵斌过户。
其四,协助打击假冒企业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例如:某市场部份商户销售假冒的某企业的知名商标的产品,为了帮助企业固定证据,用于维权、诉讼的需要,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对该公司在市场里,购买有关物品的过程进行监督,并对购买的物品及购买过程中取得的相关资料,进行保全。有力的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其五,保全证据公证在城市拆迁、运输承揽合同履行、损害赔偿纠纷解决等民间事务中具有重要作用,有待开拓。比如:行政强制拆迁中的公证参与,应当在房屋被拆迁前,依法采取测绘、拍照或摄像、登记造册等保全措施,对即将被拆迁的房屋、附属物、房屋内存物品及现场状态进行全面、客观的记录,确保其真实性、证明力。公证员不能清点物品,应有专人操作。被拆迁人拒绝签字的,应在记录中记明。由拆迁人代为保管的,拆迁人应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可办理提存公证。
三、立足预防,为保稳定竭心出力。
一是以恰当的公证方式预防纠纷。比如:玉田公证处曾接待了一对八十多岁的夫妻俩,六个子女,但想让一个子女照顾自己,并把自己的房子给这个子女,但又怕他得到房屋后不尽赡养义务。这可怎么办?公证员认真审查了老人所提供的房产及身份证件,在确认房产产权无争议后办理了受理手续并作了询问笔录,完成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根据合同,老人自愿将其私有房产赠与次子夫妻,附加义务是老人对该房屋保留终身居住权,次子夫妻必须与老人共同生活,在经济上尽该尽的赡养义务,在生活上尽主要的照顾义务,虐待老人,房屋赠与合同可按法定程序撤销。老人高兴的说,这份房屋赠与合同公证,解除了他们和子女的后顾之忧,促进了家庭的团结和睦,也是他们的晚年生活可以在祥和、温馨中度过。
二是离婚协议需要公证更多的关注。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合意离婚,是指婚姻双方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合意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因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民政部门认可后,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现在达成的离婚协议普遍存在诸多方面的缺陷。如玉田城内某对离婚夫妇在协议中处分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均是男方父母的姓名,引起了纠纷。等等。当事人自订的离婚协议,往往对财产分割的叙述比较笼统,不注重财产的性质、特点、规格、用途,以及生产日期、使用年限,对房产不注明现产权人,处分了第三人的财产,等。离婚协议一旦经过公证,将成为法院裁判的最直接的有力证据,具有一般离婚协议所不具备的法律效力。
三是发挥公证调解的功能。
例如:玉田县公证处有这样一个调解成功的案例 :交租金遇阻欲提存,公证巧化解两家欢。2008年12月26日,某医院李某等人申请将房主拒收的租金,提存到公证处。
经了解,2005年,该医院租用居民果某商用楼,合同约定:租期7年,年租金6万元。2008年初,房主果某将楼房卖给赵某。
医院找到赵某欲交2009年租金时,被告知要涨租金到20万元,拒收。12月29日,公证员应邀调解此纠纷。首先表明观点:
一、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规定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租赁合同对新房主具有约束力。
二、新房主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为,承租人申请提存租金符合受理条件。提存后,视为承租人已经履行租赁合同,不存在违约问题。
新房主意识到自己违约,医院也愿意让步。经过几轮磋商,达成了补充协议,租金长到年15万元。
签字完毕,已近午后一点,双方握手言欢,在场的人们都深感欣慰。
四是发挥公证的法律宣传功能。首先,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作为民事主体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第二,婚姻家庭方面的公证,涉及的是子女抚养、债务清偿、财产分割等问题,涉及到继承财产的取得。比如婚前财产,不因结婚改变所有权。这些公证宣传都对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起促进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