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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丢人,引起受贿连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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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8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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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2002年2月的一天晚上,某派出所助理王某,接到举报,某洗浴中心有卖淫嫖娼的,随即带领陈某前往查处。将现场的三个男子带到派出所,经询问:三男子,一个是区公安分局的副局长,一个市工商局副局长,一个是市纪检委的干部。
      做完笔录后,鉴于嫖娼未遂,王助理通知一个单位将人领走。一年后,当年和王某一起查处嫖娼案的陈某,因盗窃罪被判刑。可能是为了立功减刑,举报说当时查处,王某收取了三万元,其中5000元作为了罚款,25000元被王某装入腰包。
      2003年12月的一天,区分局打电话叫他到分局有事,一去就被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拘留,半年后,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此判决书送达后的第二天,又送达一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书。
      法院将第一个判决书送达给其父母、辩护人的,全部收回。但王某留个心眼,把第一个判决书留了一份。出狱后,到公证处办理了判决书印签属实公证。
     评析:此案教训深刻。
      第一、王某2002年查处卖淫嫖娼案,自己受贿,没有办成铁案。贪图钱财,惹祸烧身。
      第二,法院第一次判决书收回是错误的。法院如果判决书有错误,应当用裁定书。后来,在王某的申诉下,法院以违法程序为由,裁定再审。法院没有办成铁案。

      问:本村以外的人承包经营的条件?
      答:
       一、只限于四荒;
       二、只能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成员通过,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
       四、乡人民政府批准;
       五、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在同等条件下形式有限承包权。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双方可以约定。
发表于 2009-4-9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北京
很有讽刺意味。本案中的执法部门当事人,既管不住别人,也管不住自己,个个不干净。确实是连环案,扯出一大帮。
发表于 2009-4-9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如果挺直了腰杆,可以活下去吗?[em30]
 楼主| 发表于 2009-4-9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3# 经典女人 为啥活不下去?愿闻其详。
发表于 2009-4-10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我的意思是说在官场上,官官相护,黑啊。如果你愿意清高的为官,是不是会遭来所谓的“鄙视”和“嫉妒”呢?所以矛头都会指向你,那么你怎么办?所以我担忧那些为官清廉者,会不会因此索性一起贪吧!
 楼主| 发表于 2009-4-10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5# 经典女人
深刻啊,深刻!你看透了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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