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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2年2月的一天晚上,某派出所助理王某,接到举报,某洗浴中心有卖淫嫖娼的,随即带领陈某前往查处。将现场的三个男子带到派出所,经询问:三男子,一个是区公安分局的副局长,一个市工商局副局长,一个是市纪检委的干部。
做完笔录后,鉴于嫖娼未遂,王助理通知一个单位将人领走。一年后,当年和王某一起查处嫖娼案的陈某,因盗窃罪被判刑。可能是为了立功减刑,举报说当时查处,王某收取了三万元,其中5000元作为了罚款,25000元被王某装入腰包。
2003年12月的一天,区分局打电话叫他到分局有事,一去就被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拘留,半年后,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此判决书送达后的第二天,又送达一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书。
法院将第一个判决书送达给其父母、辩护人的,全部收回。但王某留个心眼,把第一个判决书留了一份。出狱后,到公证处办理了判决书印签属实公证。
评析:此案教训深刻。
第一、王某2002年查处卖淫嫖娼案,自己受贿,没有办成铁案。贪图钱财,惹祸烧身。
第二,法院第一次判决书收回是错误的。法院如果判决书有错误,应当用裁定书。后来,在王某的申诉下,法院以违法程序为由,裁定再审。法院没有办成铁案。
问:本村以外的人承包经营的条件?
答:
一、只限于四荒;
二、只能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成员通过,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
四、乡人民政府批准;
五、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在同等条件下形式有限承包权。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双方可以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