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摘要 1985年6月,台湾某外商李某经过市场调查后,决定在广东省某市设立一独资企业。主要生产塑料玩具,但其申请设立的报告中并没有就如何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作出任何说明。根据规定,外商应当就环境问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部门认为其生产该产品将对环境造成污染,所以没有给予批准。 2、点评 这是一个外商独资企业由于不具备条件而没有得到批准的案例。审批部门没有批准是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3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又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6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从本案看,外商李某准备设立的外资企业,在申请审批时没有编制环境报告,由于可能造成污染,没有获得审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