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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合伙企业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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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6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2004年4月,我与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决定:我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利润分配为25%比25%比50%。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比25%比50%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我与李靖都不同意。发生争议。
请问:
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
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
本案结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设立的条件、程序方面,都有具体规定。
2、合伙企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
3、由三人共同承担。应当按照利润分配比承担这笔债务。
理论分析
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设立合伙企业要具备一定条件,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这是设立合伙企业的法定条件。
合伙企业法的程序方面也有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
在本案中,三人共同出资,按照约定分配利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也是合法的。其他条件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是,他们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
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时候,该合伙企业还没有成立。所以,不能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是,借款确实是用于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应该由三人共同承担。应当按照利润分配比承担这笔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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