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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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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6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A企业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因无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有4人,全部是国家投资的机构任命的干部董事会决定董事长张某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该企业于2005年12月参与投资一子公司,该公司在河北衡水,为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对此子公司投资1000万元,该子公司自有国有资产2000万元,加上公司投资全部资产为3000万元。在某一大型投资活动中,该子公司投入资金2000万元,再加上从银行的贷款1000万元。由于投资决策失误,该子公司的资本无回,全部亏损3000万元,被申请破产。该子公司在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下提出和解协议,要求进行整顿。在整顿期间该子公司决定放弃原母公司对其的欠款50万元,并且将自己的一些设备无偿转让给母公司。债权人知道后向法院申报,要求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现问:
  (1)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哪些方面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2)该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应对河北衡水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3)债权人的申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4)子公司无偿转让给母公司的设备应如何处理?
  (5)子公司破产应适用哪一部立法?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⑴首先,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案件中,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没有职工代表;董事长兼任其他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同意。
  ⑵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独立责任。本案件中对衡水子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应当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因为该子公司为独立人格的法人。
  ⑶法院应当支持,因为企业在破产整顿期间进行了破产无效行为,应当停止整顿,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⑷由清算组作为权利主体主张追回,列入破产财产。因为在清算阶段,由清算组代表破产企业行使企业权利。
  ⑸国有企业的破产应当适用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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