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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上脱落物致人损害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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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6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2004年6月27日,贵港市覃塘区的学生小妍走到韦某家门前时,一阵大风刮起。而此时,一块从天而降的玻璃不偏不倚砸中小妍,顿时,小妍血流如注,昏倒在地上。路过此地的张志明和过路的三轮车司机曾健良发现后立即将小妍送往覃塘区人民医院抢救,在小妍住院期间,韦某到医院探望了小妍,并支付了1800元医药费,但此后不再支付。为此,家境并不宽裕的小妍父母将韦某告上了法庭。2004年10月13日、14日,覃塘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覃塘区法院认为,原告受到的伤害是被告私宅楼梯间天顶上的闲置玻璃跌落所致。该事实有覃塘派出所拍摄的照片证实。其次,事发时该地正刮大风,存在刮落闲置玻璃的原动力。该事实有证人张志明、曾健良的证言证实,且被告韦某也承认当时有一阵风。再次,从原告受伤的事实和地点看,原告受玻璃伤害是双方均认可的事实,原告并提供了部分现场碎玻璃证实,而从原告受伤的地点看,该地点离被告的私宅正面3米左右,有覃塘派出所拍摄的照片和目击证人张志明的现场指认证实。最后,从被告私宅的周边环境看,被告私宅的左、右侧均是陈年低层建筑,而对面建筑则离原告受伤地点较远,且均无可疑之处,没有存在跌落玻璃伤人的可能。
  覃塘区法院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落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24014.43元。减去已支付的1800元医疗费,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214.43元。案件诉讼费用1452元,原告负担300元,被告韦某夫妇及其三个儿子负担11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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