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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维权“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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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6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法院依法维权“第三者”  
    *市大岳镇已婚男青年李志军于2004年5月在一次庙会上巧遇*市承安镇未婚女青年张某,李称自己未婚,要与张某结为夫妻。从此,二人交往密切,多次约会。2006年8月,李志军以去昆明打工为由,瞒着妻子伙同张某到外地同居。2007年6月张某生下一女孩。今年4月,李、张二人因琐事拌嘴,关系破裂,李一怒之下回到家中,与妻子言和度日。张某发现李志军家有妻室,自己上当受骗,但为时已晚,怀抱刚出生的小女儿,一张诉状将李志军告上法院。
  *市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志军身为有妇之夫,采用甜言蜜语、请吃请喝、送衣送物等手段,骗取女青年张某所爱,是导致“第三者”插足的主要根源。张某在未详细了解对方的家庭底细情况下,盲目与李发生两性关系,并到外地同居,属于上当受骗。法院依照新修订的《婚姻法》及有关法律条款认为,非婚女子张某虽然从客观上已酿成“第三者”实事,但本人及女子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应与其他女子一样同等对待。对此,该院对张某诉李志军一案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解除原、被告同居关系;其二人同居所生小孩随原告张某生活,被告李志军一次性支付小女孩抚养费3万元;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签字画押,表示同意。就这样,一件假戏真做、互信互骗的露水夫妻案圆满划上了句号。
发表于 2009-3-18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1# 听风说话

解除原、被告同居关系;其二人同居所生小孩随原告张某生活,被告李志军一次性支付小女孩抚养费3万元;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签字画押,表示同意。就这样,一件假戏真做、互信互骗的露水夫妻案圆满划上了句号。

此案我认为,婚姻骗子李志军,依照侵权法理论应当对女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这样才是真正的维权。现在这样给非婚生女儿3万元,也不到位。培养一个孩子,岂止3万元。远远不够。此案既对女儿给付生活费少,更一点没有对受骗的原告张某维权。
题不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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