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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灵结合胜于肉体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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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2 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    某镇某村单身女士、年方三十八岁的罗某,有一块承包地,沙石比较丰富。同村村民已娶妻生子的五十岁包男子,想利用了罗女士的这块地,开采沙石卖。罗女士心中一想:这块地,不种荒着,没有收入不说,让人笑话。春种秋收,还挺累的,这地给包某,我要点钱。描眉打粉的也有点进香。
      
      2006年1月,包男子与罗女士协商,并达成协议,约定由罗女士提供一亩承包地,用于挖沙、修道、堆放沙石。
      包男子从事挖沙、卖沙石。包男子每运走一车沙石,付给罗女士7元人民币。期限为一年。
      协议书签订后,他们没有向村委会和县国土资源局报告,开始疯狂的擅自挖沙、销售活动。
      
      开始一段时间,两人配合默契、感情日渐加温,黏糊到了一起。一日不见如隔三秋,打得火热。但俗话说,人无千日好,花无百日红。两年多一点后,由于两人的感情基础就是渴望肉体上的苟合,罗女士单身需要男人的抚慰,包男子渴望寻求刺激。激情过后,本来就水性杨花的罗女士又与身边一个性格开朗、颇有文化修养的五十岁男子,志趣相投,心灵相通,暗度陈仓,共度爱河。这样一来,罗女士与包男子的感情疏远,不再有肌肤之亲、云雨之欢。
      确实,人与人相处,同是天涯沦落人,相逢何必曾相识,说的是遭遇相同,心灵相通;【芙蓉镇】中的一对黑夫妻,两个狗男女,讲的是家徒四壁,备受歧视右派,在艰难中见真情;叔伯牙和钟子期高山流水遇知音,讲的都是这个理。总而言之,心灵相通,胜于肉体苟合。
      
    随之而来,两人的关系变成纯粹的履行挖沙合同,罗女士提成的关系。双方就已经运走沙石的车数 和款项发生了争议,各自都称自己受到了损失,要求对方支付。
      罗女士遂向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罗女士与包男子签订的挖沙协议无效,双方的损失由各自负担,停止挖沙,恢复耕地。
   
    【评析】
      恻隐之心,慈悲之心,羞恶之心,是非之心,人皆有之。这是人善良的本性。
     法庭上,不懂法的包男子,内心忐忑不安。担心罗女士抖落自己招惹她、两载与她苟合的事情。心中暗想:想当年,我也是少年立志,养浩然之气,大无畏气概,大丈夫在得志时,富贵不能淫。就是我愿意要的欲望、物质,为某种主义原则,在所不惜,抛头颅,洒热血,也要坚守。怎知道要知人论世,没有掌握女人的心思。错使我,以意逆志。
     
     包男子多虑了,法律不管道德的事情。法律只管违法的行为。所以,依法说话:
      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实施条例第15条、16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将耕地改为非耕地的,在所承包的土地上从事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等经营活动的,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
     罗某与包某没有向土地管理机关申报和获准,擅自在耕地上挖沙,改变土地用途,,因此,必须恢复耕地。罗某与包某签订的挖沙协议无效,双方的损失只能各自承担。
发表于 2009-3-12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偷鸡不成蚀把米。
发表于 2009-3-12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em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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