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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5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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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河北
汤某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其放任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的一种.定故意杀人也没有冤枉他.
所谓不作为,是指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
一是特征:①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②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③没有履行该义务;
二是特定义务的来源:①法律明文规定义务,如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抚养的义务、当事人履行生效的法院裁判的义务,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如值班医生、执勤消防队员等,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④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即先行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例如使他人跌落水中,即有救助的义务;肇事司机就有救助伤者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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