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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保全:“美食保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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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7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公           证         书

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公证事项 保全证据
     申请人因与****广告合同纠纷一案,需向法院提交证据,于     年   月    日向本处申请证据保全。
     应其申请,本公证员与工作人员***于当日17时30分到达****,检查用于保全证据的电脑运行正常,电脑端口与电视机端口相连,经查看,电脑与电视机影像相同。本公证员监督,***实时操作录存***********播放内容,其中有标明“********”“**********”名称所作广告。于20时42分从该电脑打开我的电脑F盘video文件夹,将录存的两段视频,粘贴到U盘,该U盘本处收存。
    于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将U盘资料在*******刻制光盘两张,光盘由刻制单位封装完毕,经手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光盘本处存档一份,交申请人一份。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申请人所持有的封装完好的光盘系********于     年    月    日晚部分播放内容的真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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