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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转载远在重庆的朋友《小城故事》一文,共赏。对此,我作了如下评论:从你叙述的情况看,我赞成公证员不出庭的观点,因为见证遗嘱是职务行为,既然职务行为,主任否定了其有效性,不能以个人名义,去延续职务上的无效行为。有假公济私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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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五,来了两个投诉的当事人,因为领导当时不在,由我出面接待了一下,从内心里讲,我非常同情她们,但是,法律就是法律,我们只能依法办事。
来投诉的是两位老人,她们是姐妹,妹妹是陪着姐姐来的。老人今年79岁了,身体不好,前两年还大病了一场,原因就是为了一场官司。从她们的叙述中,我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老人的老伴在2003年8月16日去世,在去世前的几天,也就是2003年8月8日老人的大女儿到公证处叫了两个公证员到医院给他做了一个遗嘱,意思是在他去世后把他和老太太共同所有的房产中,他的份额留给他的大女儿所有。后来,不知由于何种原因,公证处主任没有签批这个公证书,所以,在公证处查不到这个公证书。
2004年老人的女儿把她和她的其他几个子女(三儿二女,其中还有一个儿子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告上了法庭,要求继承她父亲遗产。法院受理了她的起诉,并且进行了审理,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房子归她女儿所有,房产评估共八万元,由她女儿给她四万元。老太太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中级法院。据老太太讲:中级法院的法官一开始也认为一审判的不是很对,准备给她们调解一下,可是不知什么原因,她等了很长时间,最后还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老太太还是不服,又上省高级法院申诉,现在正在申诉过程中。我问她:“谁告诉你让你到公证处来的?”她说:“省高院的人给他说的,让她到公证处看看,能不能撤销这个公证书?”我拿过她的一审判决,仔细地看了一遍。
在一审的过程中,法官对遗嘱的认定有这么一句话:“公证处虽然没有出具公证书,但是,遗嘱具备代书遗嘱的要件,两位公证员也以见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所以,遗嘱合法有效。”法院据此将房产判给了老太太的女儿所有。
我问:“现在房子是谁在住着?”老太太说:“法院虽然判决了,但是房子一直是我和我的儿子住着,我们没有别的地方住。”“你的大女儿没有来撵你吗?”老人回答:“前几年,法院执行局的人来过,我给他们说,我没有地方住,这房子是我的,谁也不能抢了去。”我又问:“那你知道,现在那房子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吗?”老人说:“具体的我不知道,可我听说她可能办理了过户手续。”听到这里,我基本上了解了事情的大致经过,也明白了老人来公证处的目的。
按照我们公证法的规定,公证处没有出具公证书,公证员是以个人的名义出庭作证,那老人来投诉公证处,要求公证处撤证,没有法律依据。公证处本来就没有这份公证书,怎么来撤销它?我向老人详细的讲解了有关规定,对她的情况表示同情,但我们无能为力。
看着老人拖着有病的身体,在她妹妹的搀扶下,一步一步地走出房门,我的心里在隐隐作痛。作为法律工作者,作为公证员,你要时时刻刻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要考虑为当事人利益,不能为眼前利益而放弃原则。作为这个证,我不知当时公证员是怎么想的,既然公证处主任不签批这个证,那就是说这个证有问题,既然有问题,那你公证员为何还要出庭作证,这里面有没有别的问题,我就不得而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