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生活网

查看: 2046|回复: 6

上班途中,无证驾驶,认定工伤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2-23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2007年7月7日,李某无证驾驶自己的摩托车上班,行驶途中,与杨某驾驶的拖拉机发生碰撞,致李某右股骨骨折。李某向县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申请后,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2000年12月14日作出的《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有关“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从而认定李某系无证驾驶,不构成工伤。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非工伤认定,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效力明显高于社会保障部复函的效力,李某无证驾驶自己的摩托车上下班的行为,虽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但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其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应当按工伤予以认定。
发表于 2009-2-23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原来如此,女人又长了知识了,谢过了。
发表于 2009-2-23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1# 安安静静
您一发就这样有价值: 李某无证驾驶自己的摩托车上下班的行为,虽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但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其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应当按工伤予以认定。
谢谢。
发表于 2009-2-23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北京
长见识,多谢了[em115]
发表于 2009-2-23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呵呵支持
发表于 2009-2-27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北京
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公民权利。
发表于 2009-2-27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北京
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公民权利。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