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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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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4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经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发表于 2009-2-14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经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民法上的善意就是:不明知。
 楼主| 发表于 2009-2-14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恩就是这个意思[em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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