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接上篇,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
面对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被告人使用频率最高的是“痛哭流涕,心里悔恨,给个机会,重新做人”
首先,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开庭前,讯问了被告人,今天庭审态度基本上挺好,公诉人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足以证明指控罪名成立,应以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定罪量刑,请合议庭予以采纳。同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接着,辩护人进行辩论。
主犯杨某的辩护人指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拘禁他人,以绑架罪定罪,杨某是为索要自己合伙想卖古董的钱,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后马律师说当时想到了起诉书中:威胁其父亲不交钱,就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不是人身威胁。
赵某的辩护人说:赵某是被以打架的名义招呼去的,构不成放火罪。在律师会见时痛哭流涕,望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李某的辩护人吕律师:首先同意指控的放火罪、盗窃罪,没有异议。但有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
一是自首。
二是从犯,从属、次要、辅助地位。
三是未遂。
酌定从轻情节,一是能如实供述,二是无前科,三是本人追悔莫及。是因缺乏法律知识,走上犯罪道路,其正处在青春年华,望合议庭从动机、目的、悔罪表现等方面,从轻处罚。
司法解释与全国人大法律位阶不同,下位法应服从上位法。盗窃特别巨大十年以上,但按照破坏电力设备罪十年以下。
刘某的辩护人:盗窃罪是从犯,望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从轻处罚。
薄某的辩护人张律师说:
1、土地集体所有,被烧得变压器仍在可控范围内,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构成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2、价格鉴定无效。涉案鉴定规定8条2款列明事实、估价依据、方法和途径。委托重新鉴定。没有注明新旧程度等。
未成年被告人许某的父亲说道:
我是许某的的父亲,许某是未成年人、学生,大脑思维显然不成熟,是从犯,没有想破坏电力设备,是好奇去的。要求看在未成年人很年轻,以后走的路还很长,望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从轻处罚。
郭某的辩护人马律师:出发的目的是打架,不能危害公共安全,虽然造成财物被损,但是特定财产,非公共财产,放火是不特定对象;超市内部有消防设施,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事后郭到现场发现未烧着。
刘某的辩护人:主动交代,愿意接受刑罚,按照普通程序简易审理第九条规定,可以从轻(本人认为本案不适用)。
李某的辩护人王律师:1、不应单独把李某定成破坏电力设备罪。2、从犯。3、受到别人指使。4、有相对稳定的工作,有贤惠的妻子,是交友不慎,法律意识淡薄,偶然的犯罪。通过会见,自己悔恨,认罪伏法。
代某的辩护人:对非法拘禁罪不持异议,但综合案情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属于从犯,没有策划,不自觉地卷进去了。次要和辅助作用。当得知是女朋友的表弟时,向杨某提出要求放人。其对自己的行为有明确的悔恨表现,望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
其他的辩护意见:按刑法67条第二款 对被告人采取措施后,如实供述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
最后陈述阶段,审判长要求被告人讲对行为的认识,对法庭的要求。
杨某:认罪服法,心里悔恨。我的行为给被害人个人、家庭、社会造成了危害。
赵某:好好改造,因哥们义气犯罪,对不起父母、家人。
李某:不懂法,造成了损失。
其他:我因年幼无知而犯罪,我认罪服法。
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将综合各方意见,合议庭评议,择日宣判。话毕,旁听的人涌向门前,想再看看亲人……
走出审判大厅,已是晚上六点,华灯初放,春雨潇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