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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李老先生医药费、残疾补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
某小区物业为阻止车辆从小区内的便道通过,在便道中央放置了一块水泥板。2007年3月28日,李老先生在小区内倒退行走锻炼时,被该水泥板绊倒。李老先生被物业公司人员送至医院诊治,共住院治疗160天。经鉴定,李老先生的伤残程度为四级。李老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在明显过错,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补偿金等计12.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虽主观为业主利益考虑,为阻止车辆的进入而放置了水泥板,但未预见该水泥板可能对业主行走千万的妨碍,且该水泥板也实际造成原告摔伤的事实,因而被告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部分责任。原告应当预见到其倒退行走可能产生的风险而未采取措施加以避免,却在小区内采取倒退行走的方式而导致损害的发生,原告应当对自身所受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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