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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也有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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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       胡曼丽与刘荣华是再婚夫妻,刘荣华立下遗嘱去世后房产归妻子胡曼丽。
        刘荣华去世后,胡曼丽根据遗嘱到房产局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卖给了李先生。并过户到李先生名下。李先生随后就搬了进去。
        书表两支,按下李先生这头暂且不提。天有不测风云。刘荣华原来妻子王植将胡曼丽告上法院,主张房产是其与刘荣华工龄购买的房屋,有其一半的份额。遗嘱处分其部分无效。法院支持了她的主张。判决有房产所有权。
        王植凭判决申请房管局撤消了胡曼丽原来的房产登记,随之注销了李先生的房产证。
        这样一来,王植的两个儿子,来到这栋房屋,强行将李先生抬出了房屋,占有了房产。
        就这样,李先生钱房两空、欲哭无泪。这里要说两点:
         一是即使王植的两个儿子要求李先生腾人退房,也要通过诉讼,由法院执行。面对强行抬自己的行为,李先生可以拨打110,警察来了,应当维持现状,要求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李先生就可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是李先生实际上在办案中已经善意取得了房屋。物权法规定,买受人以合理的价格、不明知房本上的权利人与他人有争议、已经过户到自己名下,就已经善意取得了该房产。
        所以说,房管局注销李先生的房产证,是错误的,李先生可以状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房管局撤销原来的注销决定,恢复李先生房本的效力。李先生有权入住房屋、取得所有权。
        至于王植与胡曼丽之间的纠纷,王植可以向胡曼丽主张分割出卖房产的价款。
        朋友们请记住:诸如房屋这样的不动产,物权法也有善意取得的规定。这是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   
        法律合乎人情、符合常理,充满着暖暖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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