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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借款要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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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      最近一段时间,笔者发现经常有一些中老年人带子女来公证处咨询申请办理声明公证。要求声明的内容基本相同,都是由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记载在子女名字下,在子女准备登记结婚前,父母要求子女到公证处办理声明书公证,声明子女名下的房产是由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归父母所有。
       笔者认为针对不同的情况,可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一是办理共有协议公证。在房产证上将父母登记为共有人。
       二是办理借款合同公证。如果父母只想证明购买房产是其出资,仅主张对出资款享有所有权,则父母的出资行为应视为是对子女的一种借贷。对于这种情况,父母与子女可以通过签订借款合同证明购买房产的资金来源,日后将该笔房款作为子女向父母承担的债务并进行偿还。
      三是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主要针对父母支付部分房款,又向银行贷款的情况。约定个人还贷,房屋归个人所有。
发表于 2009-1-15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楼主的以案说法,生动、简练、易懂,[em115] [em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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