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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违约与缺陷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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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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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唐山**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 ***,男,195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河北省永清县永清镇***村人,现住永清县永清镇一堡村。
被上诉人:**,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永清镇***村人,现住本村。
上诉人因不服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2008)永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一、撤销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2008)永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
二、依法对本案进行改判,即驳回第一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是错误的。
本条是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法律责任,即产品责任。产品侵权责任并不是产品自身质量问题和自身损坏造成财产的损失,而是产品因缺陷而造成使用者的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这一点对于分析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性质非常重要;
    但本案是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是合同履行中的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之争,不是产品存在缺陷的特殊侵权之诉。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民事责任之一,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默示或明示担保的产品质量要求而依合同法原理应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通常为交付的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条件。所谓违反默示担保,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这是一项禁止性要求,也就是说产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质量必须满足的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排除和限制。违反明示担保,即违反明示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以合同、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明示担保是生产者、销售者自身对产品质量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可以用产品说明、标识、预先预告、样品等方式表示。
其根本的法律特征在于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并且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此,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生效,且要受到合同法的约束。
所以,本案应适用《合同法》,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是错误的。
二、本案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被上诉人只能依据合同请求第二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本案不是特殊侵权之诉。特殊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对因制造、销售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并致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上诉人不是本案一般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其他的赔偿责任。
三、一审判决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合理。
被上诉人作为本案原告应负完整的举证责任,充分证明其使用的是上诉人的不合格的水泥产品,否则应负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一审判决仅凭两被上诉人送检水泥认可的依据,就认定使用的是上诉人的产品,加重了上诉人的举证责任,违背举证规则。二审法院应予更正。
四、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存在不当之处。
从本案的事实及双方的观点、证据材料,可看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一审法院不重视程序性法律规定,轻易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使本案实体处理的公正性无保障,望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综上,本案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且本案程序存在不妥之处,望二审法院重新依法裁决。
此致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唐山**水泥有限公司
                                    2009年  1 14 日.
发表于 2009-1-15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分析得透彻
 楼主| 发表于 2009-1-15 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原帖由 听风说话 于 2009-1-15 08:03 发表
分析得透彻

.真快啊,谢谢鼓励,请您多多奉献实用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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