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生活网

查看: 1709|回复: 2

经营者的安保义务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1-8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



               被烧伤之后

    2008年10月,玉田县法律援助中心许秉云律师到县医院专门接待了一位被烧伤的处地人,外地人激动的说,“你来了,我们心里有了主心骨了。”

    被烧人名叫李某是个体工商户,家住宽城县碾子峪乡碾子峪村。因经营水暖,2008年8月1日,李某到鸦鸿桥市场进货,晚到玉田县鸦鸿桥街内某饭店就餐。就餐时,因桌上火锅火苗变小,店主违规让服务员加液体酒精,导致桶内的液体酒精燃烧,燃烧的酒精喷溅到李某身上,李某被严重烧伤。伤后,被送进玉田县医院进行治疗。,期间,店主在支付一定的医疗费用后,以手头没钱为由不再支付何费用。李某多次找其讨要,最后店主杨言“要钱没有,有能耐你就告我去吧”,李某一家陷入了困境。得知此事后,法律援助中心的许律师立即赶到医院详细了解情况后。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援助手续快审快批。为减少当事人的费用,多次与县司法鉴定中心和市司法鉴定中心联系在短时间内帮助做了损伤程度、休息日、伤残程度鉴定。同时,多方调查了解为其搜集、固定证据,最后,为其诉讼进行了代理。

   法庭上,许律师指出这是经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从事餐饮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经营者应当给予李某赔偿。
    开完庭走出法院的大门,李义夫妇,激动的说“这回我们的心塌实了”。

法律援助

为我们要回了救命钱


    2008年4月11日 ,在北京市怀柔区法院,委托代理人杨某手里拿着2万元赔偿款,声音颤抖:“多亏了援助律师,帮我们要回了救命钱。”
    家住玉田县唐自头镇某村的农民杨某因妻子得癌症家中负债累累,为了还债,2007年10月,杨某被雇佣到无任何资质的何某、张某所承包,在北京怀柔区由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下设天津第一公司111国道改建工程项目部所转包的工程挖井时,被上面巨石砸伤。伤后,何某、张某只给其支付5000元医药费。眼看家里债台高筑,因无钱医治,只做完手术,杨某不得已回家静养。为要求赔偿,不能出门的杨某委托其兄杨某某为其催讨。
     三个月下来,得到的回答是,自已干活砸的,对方不承担责任。杨某某找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该部门告之不能以工伤立案;到当地法律服务部门咨询,需大笔的代理费,对于家境窘迫的杨某来讲无异于雪上加霜。
     杨某看着自己的伤腿几次产生轻生的念头。为了安慰家人,几经周折,杨某某来到了玉田县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玉田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予以法律援助。援助律师分折案情,并进行相关调查取证,三上北京与法院进行沟通,在征得当地法院同意的情况下,以人身伤害赔偿进行民事诉讼。因被告方何某、张某均是天津市人,所承包的工程,于5月1日前已经完工,为全面落实杨某的诉求,在据理力争的前提下,通过情与理来感动对方,4月11日下午,进行庭后和解。最后,被告方当场一次性又支付杨某2万元赔偿费。至此,历时近一年的请求赔偿之路,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
发表于 2009-1-13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em110]
发表于 2009-1-13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em102]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