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9日07:41 南海网-海南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6月28日电 人事部新闻发言人28日就自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答问时表示,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将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这位发言人称,《条例》从三个方面就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作出了规定。
一是改变了以往对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公务员有的仍保留公职的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二是明确规定对有违反政治纪律、廉政纪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从严量纪,直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是规定对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串供、包庇同案人员”等情形的,应当从重处分。
厦门网讯 (记者 张小燕)22日,省人事厅公布了《关于被判处缓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其中明确指出,自2007年6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施行后被判处缓刑的人员,包括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给予开除处分。 《意见》明确指出,2007年6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施行后被判处缓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开除处分。2007年6月1日后,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处分;对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可不作开除处分,但须降低其岗位等级和薪资等级。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方面,2007年6月1日前被判处缓刑的人员,在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期满后,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继续在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