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城故事》有个案例:
王军与刘红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房屋一套,两人没有孩子。王军于2000年突遇车祸死亡,王军的父母也先于他去世。刘红又在2002年与薛明结婚,直到2006年刘红想把这套房子卖掉,才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要求继承王军的遗产,就是他们共同购买的房屋中王军所享有的产权份额由刘红继承。那请问,刘红继承下来之后,房屋所有权是归属刘红一人所有,还是归属刘红与薛明的夫妻共有财产?
《小城故事》分析到:
一种观点认为房屋所有权应归属刘红一人所有。其理由如下:
一、王军于2000年死亡时,即发生继承。由于王军的父母先于其死亡,他们也没有子女,所以王军的全部遗产应由其妻子刘红一人继承。(见《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二、由于王军死亡时间为2000年,也就是说刘红继承王军的遗产的时间为2000年。刘红继承王军的遗产应为刘红的婚前个人财产。(刘红于2002年才与薛明结婚)
三、发生继承的时间为被继承人王军死亡的时间,即使刘红实际得到遗产的时间为其与薛明结婚后,也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我以为,以上分析的很好,补充如下:
最根本的法律根据是: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由此可见,继承的物权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房子自继承开始时,即王军死亡时所有权就转移到刘红的手中,刘红无需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处分该不动产物权,比如刘红转让其继承的房屋,如果不办理登记手续,其效果就与“一房二卖”类似,即不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因此刘红的房屋是依法从其前夫王军那里继承来的,他不用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就可以成为法律上的房屋所有人。
继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时点是王军死亡时,那么,是王军的个人财产。它不因婚姻关系存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是他的,永远是他的,这叫“红旗永远不倒”。
如果让现妻子薛明参与约定,违背了法律规定,侵犯了王军的婚前个人财产权,我以为不甚妥当,不知各位以为然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