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生活网

查看: 1709|回复: 1

配偶一半财产权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1-4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      某甲拟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出售于乙,因房屋买卖的税收较高,甲乙双方经商定,以赠与合同形式到公证处申办公证。上述赠与合同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无效。因为,合同法的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由此,我想到,某外地的公证员对自己松一寸,接着就会松一尺的教训。公证的脸面就是这样一点点形成的、长成的。一位丧妻的丈夫把自己应当共有财产一半的份额,不想花4%的契税,公证员删去赠与的话,直接写成放弃继承。对当事人只是痛快一时,却不是真实、不是合法的行为,不是最有利的结果,也许将来“放弃”的当事人会后悔莫及啊。其实,外地公证的经验和教训,根本就在于这是一个无效的证,这是一个放肆的证,这是一个违规的证。因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由此又想到,公证是多麽严谨的事业。例如:2008年12月,张某因病死亡,张妻向银行申请取回保管箱内的物品,被告知应当办理公证。此后,张妻来到公证处。公证员应当建议:按现有情况,不宜直接出具法定继承公证书,而应在公证员现场监督下,先清点银行保管箱内的物品,而后再决定继承权公证应如何办理。
       这样做,一是保管箱里可能有遗嘱,如有,就按遗嘱继承办理公证;二是可以把保管箱里的物品确定价值。这里还有妻子的一半共同财产呢!...
发表于 2009-1-13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em110] 顶.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