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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奇的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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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8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       曾记得,九十年代中期,我县有一个服装厂老板诚信意识差,与一个个供应布匹的原材料的商家签订了一个个供货合同,但是,当把布匹送来后,服装厂老板迟迟不给结账,欠账不还。致使当时人们把这个服装厂的老板称为骗子。
        为了进一步防止这种纠纷,1999年3月实施的《合同法》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简单的说,不安抗辩权就是当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经过了解,内心产生了不安,担心把货送去后,可能要不回货款,货、钱两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用担心承担违约责任,等到对方提供担保后,可以再履行合同。
        对此,《合同法》第6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一)经营状况显著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就是这样神奇:今天,当你面对上述被骂成骗子的服装厂老板,担心要不回钱时,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发表于 2008-12-28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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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8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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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9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原帖由 dalong 于 2008-12-28 22:12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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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进步,在于每个人的点滴努力,也有您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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