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记得,九十年代中期,我县有一个服装厂老板诚信意识差,与一个个供应布匹的原材料的商家签订了一个个供货合同,但是,当把布匹送来后,服装厂老板迟迟不给结账,欠账不还。致使当时人们把这个服装厂的老板称为骗子。
为了进一步防止这种纠纷,1999年3月实施的《合同法》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简单的说,不安抗辩权就是当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经过了解,内心产生了不安,担心把货送去后,可能要不回货款,货、钱两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用担心承担违约责任,等到对方提供担保后,可以再履行合同。
对此,《合同法》第6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一)经营状况显著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就是这样神奇:今天,当你面对上述被骂成骗子的服装厂老板,担心要不回钱时,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