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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流押 禁止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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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5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          说实在的,不按规矩办,你的形象永远树立不起来。比如:迁就了“流押条款”,违反了物权法“禁止流押”、“禁止流质”的规定。将来法官、律师审查,错了,当初审查抵押合同的法律人形象就会打折扣。
    明明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考虑在设立抵押权时,抵押人处于资金需求者的地位,一些抵押人出于急需,可能不惜以自己价值很高的抵押财产,去为价值远低于该抵押财产的债权担保,比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人民币,以自己价值30万元人民币的房屋抵押担保。
    如果允许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设立抵押合同时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那麽,一些抵押人为了眼前的急迫需要,就可能做出不利于自己的选择。与平等、公平的原则相悖。
    同时,禁止流押的规定,也保证对抵押权人的公平,如果流押合同订立后,因抵押财产价格缩减导致债权人无法满足债权,事到临头,哪个债权人不会追悔莫及?这与股民在股市上赔本是一个道理。
    物权法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发表于 2008-12-25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法律工作者应该遵守的职工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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