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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行为 后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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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1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      今天上午,一位男青年来到公证处,表示要与哥哥达成一个财产抵债协议,把自己的房屋财产全部抵顶给哥哥,以抵顶其所欠哥哥的47万元债务。但他透漏实际上不欠哥哥这么多钱,是想避免自己欠天津一个债权人通过法院查封房产。
       听到此处,我和公证员向他指出: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我处不能办理公证。希望你按照实际欠你哥哥的数额抵顶,这样可以办理。当事人点头称是。旋回。
       谨记:无效行为君莫为,损人无效枉费心。

       今天下午,一位女子带着孩子,会同撞死丈夫的肇事方前来办理赔偿协议公证。言称公公已经去世,婆婆现在青龙无法前来。
       公证员解释:死者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母亲,可以在青龙公证处办理一个委托公证,再来办赔偿协议公证。当事人理解的离去。

       切记:公证促进家庭和睦,手续严格为您着想。.
发表于 2008-12-12 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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